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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长期激励机制,股权激励已被发达国家广泛运用。在我国,股权激励虽起步较晚,但随着《L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出台以及相关政策的配套实施而得到较快发展,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试图通过股权激励建立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促进公司长期稳健发展。然而,根据国内众多学者的实证研究结果,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并未达到应有的效果;产生了高管辞职套现、股权激励导致公司严重亏损等负面效应。究其原因,一是股权激励在我国发展时间尚短,上市公司经验不足,在契约设计等方面存在诸多缺陷;二是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实施股权激励所要求的理想条件,如发达的资本市场、有效的经理人市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备的法律体制等。这均为高管的自利性调控和操纵提供了空间。实务中,我国宣告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激励公司”)在公布激励方案后,往往随之分配现金股利或组合分配(现金股利与转增或送股相结合)。而股权激励对象中很大一部分既是负责公司运营的高管,又是董事会成员,股利分配政策的制定与决策权掌握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手中;非董事会成员的那部分高管也有能力影响股权激励契约的设计、股利分配政策,并且有条件利用自身权力寻租。因而有理由推测,激励公司的股利分配变化很可能受到了公司高管获授股权的影响。本文采用了文献综述法、回归分析法、对比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定性研究与定量分析相结合,探究在获授股权激励的前提下,高管参与制定股利分配政策时的行为选择。文章选取我国沪深两市中自2006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公告A股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总结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现状和股利分配状况,并详细研究了在股权激励背景下,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变化情况。在此基础上,依托于股权激励与股利分配的相关理论、影响因素以及股权激励影响股利分配的内在机理,建立了联立方程模型,探究既作为股权激励对象、又参与股利分配决策的这部分高管是否有可能制定使自身股权激励收益最大的股利分配政策以获得更多非努力性股权激励收益,削弱股权激励效头,甚至损害股东利益。根据实证结果,本文提出了在推进股权激励过程中减少高管投机行为的相应措施。目前我国学术界对股权激励对公司行为、尤其是股利分配行为影响的研究较少。本文研究股权激励的实施对股利分配的影响,对国内股权激励的相关研究进行了有益补充,为解决我国股权激励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促进股权激励的发展提供了理论依据;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提供决策支持、为监管部门制定相关法规提供现实依据;对进一步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增强企业整体运行效率和竞争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