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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其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发展也越来越活跃。据统计,仅2011年上半年,全国新登记注册企业类市场主体100.15万户,使全国实有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数量达到1191.16万户。正是由于诸多公司企业的积极进入,才形成了市场和经济的不断循环。但同时,作为拟制的法律人格主体,公司与自然人一样经历着从产生、发展、壮大、衰败以至最后终止的生命历程,特别是当前,在全球经济不景气的大前提下,公司的退出与其他时期相比更为频繁。为了在公司消亡后,最大限度地保证公司股东、债权人、债务人、员工等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整个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国家通过一系列法律规定来规范和处理公司终止后的未尽事宜,满足各类相关人的利益要求,即通过清算程序,使公司与各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保证社会经济生活的平稳进行。本文试图从四个方面对公司清算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一是从公司清算的前置程序即公司解散开始,通过对比公司解散的不同种类、特点和一些国家的做法,了解公司清算的基本概念和内涵,对公司清算程序中的各个环节,包括清算主体的组成、国外清算主体的选任、我国当前清算主体的现状,以及清算事务中清算内容、清算种类等问题进行探讨。二是在公司清算程序中,对清算组的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和法律义务,债权的申报、处置和清偿顺序,清算的中止和终止,以及在清算程序中各相关主体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说明,阐述公司清算的意义和作用。三是对当前清算程序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探讨,如在清算程序启动方面,清算义务主体及其法律地位还不明确,清算类型的划分及其启动条件的规定含糊不清,人民法院以公权力介入或启动清算程序的规定不具体;在公司清算的执行方面,存在着实体性问题界定不细、程序性问题量化不够、相关部门权利义务缺失、具体问题应对乏力的问题;在相关利益人保护方面,对股东、债权人和公司员工的保护都还不够完善;在法律责任体系方面,存在着法律责任缺失,对某些主体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一些违法清算行为没有明确的概念和量化的责任标准,对公司清算过程中的各类不当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之间缺乏统一的制约机制,对公司和股东的违法清算行为也缺乏有力的制裁。四是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有关清算制度的比较,对照我国当前公司清算制度的现状,尝试对这些问题提出解决建议。如明确规定公司清算义务主体的概念、范围及其法律地位、适当选择清算类型、适时启动司法介入机制来适时启动清算程序;通过明确实体性问题、细化程序性问题、明确各相关部门的权利义务、及时制定并更新针对公司清算进程中各类妨碍清算行为的防范规定来强化法律的操作性;保护股东、债权人及公司员工等各相关利益主体的权益;通过完善清算义务主体等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明确界定不同行为的概念和责任标准,对民事、行政、刑事三种不同的清算责任进行全面系统的设计,提出简捷实用的定性标准和流畅准确的衔接机制,形成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推动公司清算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