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乡村治理模式是在推行村民自治的背景基础上建立和沿革的。本文以90年代末期为界首次把村民自治分为两个阶段,认为其前期注重实质权利,后期注重程序权利。我国乡村治理由此形成了“乡政村治”的治理模式,即国家基层政权设立在乡镇,在乡镇以下的村实行村民自治。本文分析认为,实际运行中的村治与乡政,表现为合流与冲突的关系,并且合流最终占据主导地位,使村民自治逐步丧失了它本有的自治意义,在很大程度上衰变为“乡政”的统治。因此,究其实质,村民自治终难避免官办自治、党办自治的窠臼。 学术界针对“乡政村治”模式所面临的实际问题进行了多角度研究,有的在总体上既肯定乡镇机构的政权性质与地位,又支持村民的自治权利,构设出了总体上可称作“理想村民自治”的各种乡村治理模式,期望乡村民众真正实现四项民主——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自治权利,达到三个自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目的。也有一些学者不仅对村民自治的实践和理论进行了批判,甚至主张撤消乡镇政权机构,提出了不同的乡村治理模式,本文把它们总体上概括为“批判村民自治”的乡村治理模式。 但本文认为,这些模式尚存在较大缺陷,一方面容易使民众在自上而下的制度化过程中遭受不应有的损失,另一方面可能并不符合中国非均质性(异质性与发展不平衡)的社会历史环境。因此,任何试图用单一模式涵盖中国乡村治理问题的努力都将是不全面甚至是徒劳的。 那么,究竟应当采用什么样的治理模式,才能促进乡村社会的良性发展,或者促进所谓的“村民自治”的良性运作甚或叫做“理想运作”,才能达到治权与政权的良性互动呢?这一问题在实质上所涉及的,是对当前乡村治理体制如何进行分析。 本文在涉及或引入制度化陷阱、安全空间、历史境域、社会自主性等一系列概念的基础上,以成本——收益、权力——权利、传统——现代线索为经线,以安全空间、社会自主性、历史境域为纬线,暂且借用模型概念,初步建构起一个影响(推进或阻碍)乡村治理进程的作用网络——“三经三纬”模型,并以这个模型来综合考虑中国的乡村治理模式问题。进而得出结论认为,自治应当是自发自主而治;就自治本身来讲,不可能是某种特定的单一模式;就乡村治理全局而言,也不可能是某种乡政村治,或者是县政·乡派·村治、乡治·村政·社有、乡镇自治等特定模式。 通过对乡村治理问题的综合考察,本文提出,在当前乡村治理过程中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