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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作为一种刑事法律制度,在刑事法领域中占有相当重要的位置。缓刑自其产生之日就备受人们重视,随着时间的推移,缓刑不断发展,迄今已成为大多数国家刑事法律所采用的制度。由于立法和司法上的不完善,缓刑在我国使用率仍然很低。完善我国缓刑制度迫在眉睫。本文采用比较分析方法、历史分析方法和实证分析方法,对中外缓刑制度进行了研究。在此基础上,立足于我国国情,就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些意见。本文除引言与结语外,共分为以下四部分:第一部分是缓刑制度的概述。首先笔者对缓刑制度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发展进程进行了一个简单的描述,缓刑制度最早产生与哪个国家并不明确,但可以确定的是缓刑自产生之日起就具有强大的生命力,随后在世界各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我国缓刑制度是法律移植的结果,新中国成立以后缓刑制度得以不断的完善并逐步得到广泛的适用。其次,本文对缓刑制度的价值及局限性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明确了缓刑制度虽有其局限性,但总体来说,利大于弊,我们应尽可能的避免这种局限性,做到扬长避短。另外,由于世界各国的国情及文化背景的差异,缓刑制度的具体实践中在各国差别还是比较大的,总的来说共分为缓宣告缓刑和缓执行缓刑两大类,两种类型各有利弊;第二部分是缓刑的适用条件的比较研究。该部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缓刑适用的形式要件的比较、缓刑适用的实质要件的比较和缓刑适用的排除要件的比较。缓刑适用的形式要件是也即缓刑适用的对象要件,是指对触犯何种罪名、判处何种刑罚的罪犯才可适用缓刑,主要从缓刑适用的罪名条件和罪种条件对缓刑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我们将对犯罪人不实际执行刑罚也不至于危害社会称为缓刑适用的实质要件,主要通过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犯罪者的个人情况等方面来具体考察犯罪人是否具有再犯可能性。缓刑适用的排除要件是指法律明文规定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它不直接反映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与犯罪本身无关,但它的存在往往是影响人们判断其是否再犯的一个重要因素。第三部分是缓刑的监督考察的比较研究。缓刑的考察是指缓刑执行机关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的行为表现,进行了解;考核和管理,同时对其进行教育、矫正和帮助,促进其改过自新,改恶从善,以实现缓刑目的的各种活动。该部分主要从缓刑的考察期限、缓刑的考察主体、缓刑的考察内容及缓刑考察的法律后果四个方面对世界各主要国家的监督考察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第四部分是对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些个人意见。笔者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对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些构想并进行了合理性、可行性的论证。主要有:增设罚金刑缓刑,增设罚金刑缓刑可以使我国刑罚体系更加完善且更能体现刑罚公正和罪行相适应原则;完善缓刑适用的实质要件,我国缓刑适用的实质要件尽管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其规定仍过于原则,不宜具体操作,应当增加较为具体的规定;完善缓刑的考验期和考察,应当明确规定缓刑考验期可以缩短或延长;完善缓刑适用、执行和撤销的程序,具体包括:建立量刑前调查制度和设置缓刑听证程序;对未成年人增设保留刑罚警告的缓宣告缓刑区别于成年缓刑犯人,以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