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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化的今天,我国与各国的经济、政治、文化交流愈来愈密切,涉外民商事案件和国内民商事案件触及的域外证据的也逐渐增长,关于域外证据如何取证和应用都是民事诉讼中的重点。以往对于域外证据取证问题的研究,学者们大部分集中于对国内法《证据规定》第十一条或国际法《海牙公约》进行探讨,围绕的是域外证据的各种取得方式,对于取得后证据的应用和效力甚少涉及,本文想结合国内法规和国际公约惯例,以国内法的立法为主,分析域外取证到应用中的出现的问题,并对取证的程序完善作了相关的构建和设想。全文分为三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概述了我国域外取证和应用的总体情况。域外证据的收集和调查的开始,最重要的就是先明瞭“域外”和证据“形成”的界定,才能区分出域内的证据和域外的证据,这是域外取证和域外证据应用的基础。域外证据的取得又分为直接域外取证和间接域外取证,域外取证在我国司法中两种类型都存在。在取证中,我国当事人又可以通过不同的途径获得证据,这些不同的途径都是通过不同的介质:法院、外交机关和驻外使领馆等。在获取与诉讼案件争点相关的域外证据后,部分证据有可能需要经过特别的证明才能应用到我国司法审判中,这个特别证明的程序包括了两种都需要进行的证明:域外的公证机关的公证证明和我国驻证据所在国的使领馆的认证证明。当了解了域外证据应用到诉讼中的种种流程后,经过特别证明的域外证据与其他相关的诉讼资料、书面文件等都有着许多相似点,如何区分它们也将是本文讨论的问题。第二部分比较了不同法系国家的域外证据收集和适用,以及我国域外证据存在的漏洞。各国的由于历史文化和法律传统的不同,对于取证制度和证据应用制度也有所不同,因此本文按照按此缘由而分成的两大法系国家为对象来讨论两种各异的域外证据制度。大陆法系国家对于域外证据的处理方法主要是按照国际司法协助的相关条约和国际惯例来处理,主要以德国和法国为例。而英美法系国家则是有按照其自己国内法规定的一套证据发现制度来对待域外证据,主要以英国和美国为例。对于两大法系国家在域外证据制度上的异同点进行了比较和分析,剖析两者的利和弊,给予下文参考和引用。在了解了两大法系对于域外证据调取和运用的相关规定后,阐明我国立法界和司法界处理域外证据的态度和做法,反省我国域外证据取证和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和纰漏。第三部分根据域外取证和证据应用的缺陷进行完善的构想。在此说明域外证据制度的重要性及在我国存在的必要性,为域外取证和域外证据的应用的存在和改善作出铺垫。在域外证据制度构建方面,以域外取证和域外证据应用两者共同遵循的原则为基础,从这两方面进行构想和改善,同时以两大法系国家的域外证据制度为参考,解决上文所提出的域外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域外取证方面明晰了取证主体、法官地位、“域外”定义、取证范围等争议问题,而在域外证据应用方面则集中在域外证据经过的公证认证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总结出笔者较为粗略的域外证据制度的构想,谨作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