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哈奇森的道德哲学体系中,人性被分为知性、意志和情感三个部分。其中知性能力包含外部感官、意识、判断和推理能力;意志是产生欲求和厌恶的天赋决断;情感是意志类型中的两类欲求,一种是自私,另一种是仁爱。当这两种情感都是天然存在的情况下,我们需要一种秩序将这两种情感协调起来。而作为一种高级知觉能力的道德感让这种秩序成为了可能。因此,可以看出道德感在哈奇森的道德哲学中有着很重要的地位。故,本文从哈奇森的人性结构出发阐述哈奇森的道德感理论,并围绕三个问题展开讨论,即何为道德感、道德感在实现人的幸福过程中所体现的功用、如何评价道德感理论。通过梳理哈奇森的人性结构以及对道德感本身的理论溯源,本文得出哈奇森的道德感作为内部感官之一,是心灵天生具有的一种对道德对象的善恶性质进行知觉与决断的能力。根据这种能力,人们不需要依赖其他感官或推理能力就可以察觉出情感的善恶性质。换言之,道德感会通过快乐和痛苦的反应对我们的情感进行裁决。在裁决情感的过程中,道德感会将仁爱情感认可为最高级的情感,让平静的仁爱情感制约狭隘的自利情感。但是,情感的欲求毕竟是多样且复杂的,通过道德感如何能将这些欲求统一起来是哈奇森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据此,哈奇森通过对比道德感与公共感官、荣誉感官的苦乐知觉程度与苦乐持续性,发现道德感不仅认可人性欲求中社会和道德享受这种高级欲求,也认可合理的自利欲求。至此,我们情感间的欲求通过道德感,彼此相融。而这种彼此相融的状态,就是哈奇森所说的普遍幸福。在哈奇森看来,道德感认可这种普遍幸福。但问题是道德感在实现这种普遍幸福的过程中有什么样的具体功用?首先通过不断地反思去消除错误的观念联合,可以使道德感对情感的裁决功能处于正常状态。其次,道德感是道德定性的唯一标准,通过道德计算来使道德定性与道德定量结合起来,可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此外,道德感会对最适合人幸福的德性进行推荐,通过这些德性,最有利于人们获得幸福。最后,道德感将上帝的仁爱视为其最高对象。这样,人的幸福与神的善意就会共处于一个系统中。在这个系统中,我们将普遍的仁爱置于情感的最高地位,将对上帝的爱和感激放置在这种仁爱情感的支配之下。在此基础上,本文基于人性结构这一视角评价哈奇森的道德感理论。在认识论意义上,哈奇森对洛克的经验主义感觉论进行了拓宽,在洛克的内感官尤其是内感官的反省能力的基础上,发展出道德感理论。在实现人幸福的具体功用中,道德感理论不仅使仁爱情感从自爱情感的附庸中摆脱了出来,而且使仁爱情感成为道德评价的基础。但是,哈奇森的道德感理论至少面临三个问题:第一,如果道德感不能通过自身的功用为自己的存在证明,那么道德感的基础是什么。第二,以道德感作为道德评价依据的道德定性能否为道德定量提供效果上的动力,换言之,因为道德感具有超功利性,所以它是否可以计算是一个问题。第三,哈奇森通过论证善意的上帝的存在来为道德感提供支持,这种属于人的经验性的人性结构因为有了上帝的参与后,带有一种神秘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