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商标初始混淆是商标混淆理论的新近发展,自诞生至今不过短短三十余年。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更新,网络商标侵权类型的日益多样化,初始混淆理论开始崭露头角,成为美国法院判决网络商标侵权的重要依据。目前,我国面临网络商标侵权等新型商标侵权难以规制的困境,确有必要引入一种适宜规制网络商标侵权的新型商标理论,以不断完善我国商标理论,同时缓解法院判案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基于此,本文主要借助美国司法实践,先就初始混淆的产生背景、必要性进行分析,厘清初始混淆的历史脉络,从传统商标混淆理论的缺陷、商标淡化理论的局限性等方面分析初始混淆理论的必要性,再详细分析初始混淆的认定规则,同时对初始混淆的适用情形进行归纳阐述,在比较分析美国、欧盟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初始混淆的研究现状及研究态度基础上,对我国是否应当引入初始混淆理论提供建议。本文主要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初始混淆的概念与属性。首先简要介绍了商标混淆理论,从商标混淆理论在规制新型特殊商标侵权的不足中引出初始混淆的概念、定性等内容。其次分析了关于初始混淆的商标侵权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定性的分歧,最终通过对初始混淆行为的本质分析确定初始混淆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第二部分详细介绍了初始混淆自1962年美国立法态度的宽松至其在网络商标侵权认定的广泛适用的短短三十余年的历史沿革。当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首次在戈特里安案中适用初始混淆理论时,初始混淆并未引起美国理论界的广泛重视。但戈特里安案与美孚石油公司案仍奠定了初始混淆的理论基础:初始混淆的损害在于行为人不正当地获取了商标权人的商誉。而在布鲁克菲尔德案中,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创举性地将初始混淆运用于无实际混淆产生的网站元标签侵权纠纷中,此后,初始混淆迅速成为美国法院审理网络商标侵权的新贵,美国在司法实践中逐渐确立了初始混淆的地位和规制方法。第三部分分析了初始混淆的必要性,主要从传统商标混淆理论与淡化理论在新型特殊商标侵权方面的规制无力角度阐述引入初始混淆理论的必要性。从利益保护存在偏颇、商标指示功能的减损、潜在消费者产生混淆等方面阐述传统商标混淆理论的不足;而商标淡化理论迄今为止并未得到普遍承认,且其适用具有局限性,仅限于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在现有法律技术不能妥善解决的情形下,行之有效的一条途径是引入新的技术规定,作为解决现有困境的权宜之计。第四部分作为文章的主体部分论述了初始混淆的认定规则和适用情形。初始混淆作为商标侵权行为的一种,也应当适用与一般商标侵权相同的认定规则。首先应当证明商标权人争议商标是有效的商标、具有可保护性,其次应当证明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初始混淆,此点可适用认定“混淆可能性”的认定规则,但又应当特殊情况特殊分析,着重出适宜初始混淆行为的认定规则。初始混淆的适用情形部分分为一般适用情形与网络适用情形两种,同时初始混淆存在例外情形。第五部分对初始混淆进行了比较法研究,分析了美国、欧盟及我国台湾地区对于初始混淆的态度。第六部分对我国商标侵权认定标准提供了完善建议。首先分析了我国商标侵权认定标准的现状与不足,针对此种不足,提出了确立“混淆可能性”商标侵权认定基准性地位和引入初始混淆以规制特殊商标侵权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