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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自由作为一种思想,是“从身份到契约”运动的先驱,作为一项原则,是契约法的灵魂与核心所在。而契约正义对契约自由的影响则贯穿契约法发展的始终。从古罗马蕴育契约自由的思想开始,经历中世纪的黑暗,文艺复兴的波澜,资产阶级革命的大潮,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再到国家干预,契约自由与契约法同命运、共发展。而其兴也好,衰也好,契约正义在幕后都起着评判与决定作用。本文的正文主要分为四部分。在引言中简要介绍了契约自由的产生及发展情况,并对国内外的研究现状以及本文的研究方法与研究意义作了简要说明。正文的第一部分主要叙述了契约自由从思想的源起到制度的确立这一段过程的内容,主要论证了契约自由原则在近代民法上的确立是契约正义的内在要求。该部分在对契约自由原则的含义进行界定的基础上,考证了契约自由思想的源起,叙述了契约自由作为一项原则在近代民法两大法系确立的情况,分析了其在近代确立的理论、经济与政治基础,概述了契约自由原则对近代民法的价值与意义,指出契约自由原则是近代民法的核心与灵魂。在第一部分的最后,阐述了契约正义的含义,并指出契约自由原则在近代的确立与繁荣与契约正义内在要求是分不开的,正是由于契约正义与契约自由在近代民法中的合体性才使其被奉为神圣。正文的第二、第三部分合起来阐述了一个问题,即当契约正义从形式正义转向实质正义时,其对契约自由原则的影响。第二部分主要叙述了契约自由原则在现代民法上困惑,并指出在现代民法上契约自由已逐渐背离契约正义,进而引出第三部分即在契约实质正义的指引下现代民法对契约自由原则的限制。第三部分在纵观现代民法的基本走向的基础上,从立法与司法两个角度论述了对契约自由原则进行限制的具体途径。第三部分的第三小点是一个表明笔者立场观点的段落,通过对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相互关系的概括,指出契约自由原则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衰落,受到了限制的契约自由原则,在现代契约法乃至现代民法中仍然是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自由合意仍然是契约的灵魂所在,契约自由、意思自治,是私法永恒的话题。正文的第四部分主要论述了契约自由在我国的本土化问题,在私法制度已较完善而私法精神却远未普及的现实背景下,契约自由原则在我国仍任重而道远。在对三个较具代表性的问题进行分析后,指出笔者希望通过对契约自由原则的本土化分析而引发我国对私法思维的重视,对私法精神的尊重。笔者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采用纵横交叉的研究方法,将契约正义的横向评判与契约自由的纵向发展相结合,目的在于通过对契约自由原则进行系统论述的尝试,以期对契约自由的思想在我国的传播有所裨益,对私法精神在我国民众中的深入有所帮助,但由于本人才疏学浅,很多观点没能充分论证,只期能抛砖引玉,望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