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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科学合理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环境污染相当严重,环境侵权事故涉及受害人之多、侵权人认定难度之高,无论过去还是现在都是有目共睹的。由于我国目前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缺陷,从而致使受害人得不到及时、充分的赔偿。本文试图以受害人的利益为基点,在考量我国现行制度的基础上,提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社会化的新视角,并对社会化的具体制度构建提出一些个人观点。第一章介绍了我国法律、法规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主要规定,并进而对这些规定进行分析和评价,总结出我国法律、法规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规定方面的不足。第二章重点阐述了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社会化是发展趋势。首先在环境侵权与传统民事侵权行为进行深入比较的基础上,归纳并揭示出环境侵权的特征。这些特征决定了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特别要求。通过对我国现有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局限性的分析,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建立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社会化制度的合理性及必然性。第三章介绍了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社会化的几种实现模式,并对这几种模式的优、缺点进行一定的分析比较,从而为下章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社会化的构建作铺垫。第四章阐述了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社会化的两种渠道:环境责任保险和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基金。首先介绍和分析部分国家和地区有关环境责任保险的相关情况,并以此为借鉴对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构建提出建议。接着介绍并分析国外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基金,并在此基础上尝试构建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基金的运作机制,包括基金的组织机构、基金的赔偿费用范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