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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制的健全、理念的更新,我国的诉讼模式由建国初期的职权主义模式转变为当事人主义模式。证据的收集及运用方式的改变使当事人越来越注重证据在诉讼中的作用,法官也由之前凭着对案件的主观判断而收集证据来裁判改变为基于对证据的客观判断来审判案件。在当事人主义的审判模式里,诉讼是对立双方的证据的比对,是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博弈,诉讼的过程也是证据博弈的过程,在法庭上当事人不仅要用证据来说话,还要让证据来说服法官,没有证据的支撑,就没有事实的再现,也就没有赢取官司的可能,所以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性可想而知。法官是案件的中立裁判者,但他不是案件的当事者,其对事实的了解和判断必然是从双方的证据来着手,法官对证据强弱的判断,对举证责任的分配,直接导致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的大小。举证责任的大小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当事人诉讼胜率的大小,所以法官对证据的判断最终决定着当事人的诉讼命运,对举证责任分配的公平性直接决定着案件的公平性。还有一方面我们需要看到,法官也是人,是个生活在社会中的个体,一个人的思维是从出生开始就逐渐养成的,思维直接受到客观生活环境和经历的制约和影响,每个个体对生活和社会的理解亦不同,致使法官对事物的判断和举证责任的分配存在很大的差异,从而使案件的结果很大程度上受到法官个人意志的影响。我们也不能单纯的运用简单的证据规则来规范法官的思维,因为案件是错综复杂的,每个案件都会有自己的特点,我们不可能运用一个证据规则来平衡所有的案件,所以思维才是根本,我们应该从锻炼思维入手来培养和历练法官,从而让法官能更公平的分配举证责任,最大限度的公平、公正。本文主旨意在以审判实践中所产生的问题来剖析和探讨举证责任及其分配制度在未来审判中的重要性,及对如何用理论来指导实践,用实践来完善理论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