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建立国际原子能机构是美国艾森豪威政府时期提出的“和平利用原子能计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美国提出建立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初期,苏联认为需要各国首先达成禁止使用核武器协议,方能同意加入有关机构谈判的事宜。在此情况下,英国基于冷战局势以及希望推进同美国民用、军事核关系发展的考虑,支持美国建立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想法并一起参与到机构建立的进程中。国际原子能机构章程的原始文本由美国制定,在此过程中英国方面给予了美国诸多制定章程草案的意见。双方在进行机构章程的内部讨论过程中就机构能否拥有建立后处理可裂变材料工厂的权力问题,以及有关机构理事会成员的选举标准问题产生分歧。但是,由于双方维护西方国家利益立场的一致性,以及当时英美都存有进一步发展双边核关系的意愿,使得两国间的分歧得以弥合。随着1955年10月第10届联合国大会以及1956年2月至4月制定国际原子能机构章程12国工作组会议的召开,苏联、印度等国加入到机构章程制定的讨论中。苏联支持印度提出的联合国大会对机构的监督权以及按照地区平衡原则选举理事会成员国的建议,英美两国对此予以妥协。12国工作组会议最后制定的章程文本中规定机构每年需要按时向联大提供报告,此举保证了欠发达国家通过联合国大会表达对于机构运行意见的途径;按照印度提案为蓝本制定理事会成员国的选举标准,这不但使印度获得了同美、苏、英等核大国在理事会中的同等地位,同时也保证了亚洲、非洲、拉美等欠发达地区的国家在理事会中的席位。1956年9月至10月召开的国际原子能机构章程讨论大会上,与会各国对机构保障监督体制的条款存在颇多争议。针对印度和苏联批评机构保障监督条款侵犯国家“主权”的问题,英国代表通过对20世纪“主权”内涵发生变化,需要各国让渡“主权”以进行国际合作的论辩,事实上同美国一道维护了保障监督条款中存在的歧视性问题。针对印度、法国提出国际原子能机构无权对核原料进行保障监督的修订,在英国、加拿大的建议下,美国最终同意通过给予核援助接收国优先使用后处理可裂变材料的权力,换取印度撤回以上修订。各国就保障监督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国际原子能机构章程也随即在讨论大会上最终得以确定。保障监督条款是参与章程文本协商的各国相互妥协的产物,这也使得机构在后续推进保障监督措施的过程中遇到重重阻力。在国际原子能机构建立的整个过程中,相较于美国的积极态度,英国的态度更为保守、务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