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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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业革命早期,贸易尚处于无限制阶段,市场上的经营者面临着竞争对手仿冒、贬损、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诚实的企业主是重点保护对象,整部法律的设计初衷都是为了防止他们受到不诚信的竞争对手的商业攻击。1993年,我国首部《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式颁布,除了保护经营者以外,其立法目的明确规定还应保护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立法具有滞后性,随着技术的革新与社会环境的变化,司法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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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业革命早期,贸易尚处于无限制阶段,市场上的经营者面临着竞争对手仿冒、贬损、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诚实的企业主是重点保护对象,整部法律的设计初衷都是为了防止他们受到不诚信的竞争对手的商业攻击。1993年,我国首部《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式颁布,除了保护经营者以外,其立法目的明确规定还应保护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立法具有滞后性,随着技术的革新与社会环境的变化,司法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对反法的首次修订成为了关注的热点,其中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更是热点中的焦点问题。目前学界的主流观点均认为引入对消费者的保护可谓是世界各国竞争法的一次重大变革,甚至可以说是开启反法现代化进程的里程碑。初始阶段的竞争法带有侵权行为法的色彩,是采用侵权认定的逻辑来保护市场竞争行为,经营者的利益才是立法保护目的;直到消费者观念进一步增强,竞争法才逐渐具有了社会化的趋势。现代以来,反法不仅重点保护个体经营者,消费者以及公平竞争机制背后代表的社会公众利益都在保护范围之内。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应保护消费者权益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是消费者权益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是什么地位?以及现行反法对消费者权益是直接保护还是间接保护?上述问题关乎反法的调整范围与法律性质的理解,反法的核心在于判断行为市场行为的正当与否,从行为认定范式的历史由来及其变化可以最直观的体现反法的变化,本文将从范式的变化入手,研究不同范式下(“保护竞争者”范式与“保护竞争”范式)消费者权益的作用,并且结合我国立法变革与司法实践,进而探讨消费者权益保护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地位等问题。反法设立之初的“保护竞争者”范式已经远远无法适用当下复杂竞争环境,目前我国正在逐步转向“保护竞争”范式的过程中,以保护不被扭曲的竞争秩序为核心,消费者权益在这其中应受到直接保护,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中可以作为独立的认定标准。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认定范式嬗变过程进行梳理,并探讨消费者权益保护在其中的作用。首先简单梳理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初衷与发展,讨论了早期反法保护竞争者这一背景以及消费者运动对于反法立法目的深刻影响;其次介绍了反法现代化进程中的保护竞争范式,讨论了保护竞争范式的实质、分析了行为认定范式嬗变的合理性;最后探讨消费者权益在这两种范式下的保护模式以及我国学界对此的争议。第二部分:讨论我国立法与司法中消费者权益保护这里理念的确立、发展与面临的挑战。首先讨论我国2017年反法修订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化,并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对的消费者保护的探索;从司法实践的困惑与挑战中点出我国反法体系下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亟待进一步完善。第三部分:探讨如何完善我国反法体系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首先分别从消费者定义、法律性质、保护机理厘清了反法与消法的区别;其次从客观基础分析了新增消费者权益内涵的必要性并提出立法建议;最后从原告资格、举证责任分担等角度就消费者公益诉讼提出一些制度构建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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