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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是以婚内两人平等为前提,以双方感情专一为基础,如有一方违背即需做出相应赔偿的民事协约。该协议的目的在于维持家庭幸福美满,保持婚姻的和谐稳定。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国法律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尚未做出相关立法上的规定,学界对于“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也众说纷纭,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上存在有较大的分歧。面对越来越多有关“忠诚协议”案例,我国法律在这一领域却没有及时制定相关的法律规范,再加上理论界以及司法界对协议效力认定的不同观点,这些都需要我们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本文希望能为有关“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提供一套统一的解释模式,从而为我国立法做相应的准备工作,以便法官判案有法可依、同案同判,提升法律规范的权威性和司法判决的可接受性。本文在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的研究中,通过对“忠诚协议”的法律案例进行思考,引出文章所将研究的内容,即当前我国“忠诚协议”的司法争辩,夫妻“忠诚协议”具备的法律效力以及“忠诚协议”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何从法律的角度赋予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等问题进行探讨。本文的相关研究将为规范我国《婚姻法》的相关内容及其法律制度提供一些可能的借鉴和参考。总之,本文认为忠实义务是我国一夫一妻制度的要求,夫妻“忠诚协议”是人们私法自治的体现,它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婚姻制度上缺陷及不足,在我国现行《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缺乏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它亦能够为法律提供规范要求,在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基础上为司法实践提供量化的标准及依据,在性质上可以看作广义的民事契约,因此在《婚姻法》缺乏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借鉴我国民法的一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