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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赠与发生在拟结婚的当事人之间,若婚姻最终不能成立或虽已建立婚姻关系,但婚姻维系的时间不长久引发离婚诉讼时,当事人之间便产生婚前赠与财物返还之纠纷。囿于我国立法对这类问题规定之局限,法院在以事实为依据裁判时,难以找到法律之准绳,缺乏统一的裁判标准,以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屡见不鲜。针对这一问题,为避免类似现象的发生,本文试图探析关涉婚前赠与法律行为之若干法律问题,明确婚前赠与之内涵、法律属性,并参考罗马法关于嫁资制度之规定,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合理借鉴域外相关制度,完善我国婚前赠与法律制度。本文通过对婚前赠与若干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指出婚前赠与是拟结婚的当事人在进行结婚登记之前发生的以婚姻为条件的赠与行为,婚姻未缔结为赠与行为的解除条件。并对婚前赠与法律属性准确定位,认为婚前赠与是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未缔结婚姻关系是所附的解除条件。条件作为赠与行为的附款,成为婚前赠与合同之一部分,是私法自治原则下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体现。意思表示有明示与默示二者,婚前赠与法律行为中,当事人双方较少以明示的方式将婚姻这一条件表示于赠与行为中,大多以默示的方式表示。基于双方身份的特殊性以及交往目的的明确性,可推定赠与方之所以赠与对方特定的财物是建立在期待双方结婚并长期共同生活基础之上的,而这一点,于双方当事人心中应是明知的。此外,拟结婚的当事人会按照各地的风俗习惯举行订婚仪式,订婚之双方称为“未婚夫”“未婚妻”,具有准婚姻的性质,在订婚仪式上发生婚前赠与法律行为,赠与方和受赠方内心确认,之所以赠与财物是期待与对方建立婚姻关系,受赠方之所以接受赠与物,亦基于同样理由。婚前赠与渊源于罗马法,是与罗马嫁资相对应的婚嫁制度,在罗马有较为完善的规定,且罗马嫁资制度至今仍影响着各国的立法,如瑞士、巴西、意大利等。我国与之相应的制度是始于西周时期“六礼”中的纳征,我国现行立法对婚前赠与制度鲜有规定,随着人们法制观念的增强、维权意识的提高,实际生活中发生婚前赠与纠纷现象频繁出现,完善该制度势在必行。虽然嫁资制度始于几千年前的古罗马时期,与当今时代不属同一时空,但一项好的制度不应该被埋没在历史长河中。鉴于此,参考罗马嫁资返还制度有关规定,并加以借鉴完善我国婚前赠与制度。本文的研究目标,主要从历史的角度,考察婚前赠与概念的由来,对婚前赠与给予正确的定义;从婚前赠与的概念入手,探讨婚前赠与的法律性质、基本规范,为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纠纷提供理论支撑;此外,借鉴域外相关制度及经验,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完善婚前赠与财产返还制度。第一部分,本文选择了四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作为开端,客观介绍案件事实及法院判决,四个案例反映出我国司法实务对因婚前赠与引发的赠与物返还纠纷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即对此类案件存在案由定性不统一、婚前赠与法律性质认识不一致、婚前赠与之标的判断标准不一致、婚前赠与返还之标的亦无统一标准等问题。本文从这几则案例反映出的问题出发,以建立严密的逻辑结构,查阅法学界相关之学说,提出自己的观点即并论证为核心开展本文研究,即认为婚前赠与行为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不能缔结婚姻,当事人无法长期共同生活时,解除条件成就,赠与行为产生的法律效力消失,赠与人有权请求对方返还赠与标的。试图完善我国婚前赠与法律制度。第二部分,本文于该部分对婚前赠与之法律性质进行了深入的分析。首先,考察婚前赠与之历史渊源,概念是认识事物的基础,通过考察婚前赠与概念的发展,有利于更好的理解婚前赠与之内涵,指出婚前赠与是拟结婚的当事人在结婚登记之前发生的赠与行为。其次,由于婚前赠与与类似概念存有一定的区别,即婚前赠与区别于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彩礼及夫妻财产制约定等,明确它们之间的界限有利于正确理解婚前赠与。指出恋爱期间一般赠与行为包含在婚前赠与行为之中,若恋爱期间给予的生日礼物、节日礼物等则仅为一般赠与,因为此类赠与并不包含建立婚姻关系之意思,仅是促进双方之感情为之。但若以将来结婚为条件而赠送物品的行为,不问赠与物的种类如何以及价值大小,都应当认定为附条件的婚前赠与;彩礼并不是准确的法律用语,彩礼实质上是钱与物的集合,是赠与之标的;夫妻间的财产约定与婚前赠与亦有差异,夫妻间的财产约定是对婚后财产制的选择,婚前赠与则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最后,分析婚前赠与之法律性质。关于婚前赠与之法律性质在我国学界虽有通说存在,但并无著作对该观点进行详细论证,以致对婚前赠与之法律属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本文查阅了关于婚前赠与法律性质最新之理论研究,分析论证本文观点,即婚前赠与是附以婚姻为解除条件的赠与。第三部分,本文第三部分梳理了我国目前有关婚前赠与之法律规定,总结了实务中遇到此类纠纷时的处理情况,指出存在的不足之处。第四部分,本文于此部分提出借鉴罗马的嫁资返还制度的建议。首先,介绍了罗马嫁资的产生历史及其概念,即罗马嫁资起初作为一种婚嫁习俗逐渐成为一项法律制度,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其次,从两个制度的法律性质、存在的社会基础等方面对我国借鉴该制度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我国在借鉴该制度时应坚持的原则、婚前赠与之标的、婚前赠与返还之诉的建立等意见。第五部分,是文章的结语部分。拟结婚的当事人在婚前互赠礼物的现象传承于我国千年的婚嫁风俗习惯,赠与物之种类依不同的风俗有所差异,受制于传统习俗的的影响,我国婚前赠与返还制度规则较粗疏,有且仅有关于婚前赠与标的“彩礼”的法律规定。一旦双方未能缔结婚姻,一方要求对方返还赠与物或虽进行了结婚登记,但婚姻持续的时间较短,一方起诉离婚时要求返还婚前赠与物之情形往往成为婚前赠与纠纷的焦点,妥善的处理好此类案件,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有助于缓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构建和谐社会。本文通过对婚前赠与若干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对婚前赠与法律属性准确定位,认为婚前赠与是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未缔结婚姻关系是所附的解除条件。并参考借鉴罗马嫁资返还制度中的有利因素,提出完善婚前赠与返还制度的对策,使得司法实践中对该类纠纷的处理有章可循、有法理可依。通过以上对婚前赠与法律行为的分析,并提出完善婚前赠与法律制度的建议,以期于司法实务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