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公司社会责任是当今各国政府、企业界、学术界和社会各界都十分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有学者认为“私人为了自身消费而支付费用的现象,正是典型的市场等价交换行为在公共财政活动中的反应,从而税收也就具有了公共产品‘价格’的性质1”。这不仅体现了税法的价格本质属性,更揭示了国家(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或从事公共事业,纳税人支付使用费这一等价交换的市场本性2。然而一方面国家所推行的公益举措未必准确到能适合社会生活中各个环节的需求;另一方面,公司作为营利性的经济实体,在享用公共资源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因而作为纳税主体的公司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是社会发展之使然。可以说现代国家是“税收国家”,一方面作为理性的“经纪人”,税收是公司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所以国家通过税收政策的调控可以有效地促使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另一方面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所体现的是一种社会人文关怀,因而,除了强制规定、约束外,其也应当得到国家税收上的引导与激励。本文将首先阐述我国税法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影响,包括在履行公益性捐赠、环境保护、发展科技及职工劳动权保障这四方面社会责任的积极影响及消极影响;其次分析我国税法在促进公司履行这四方面社会责任上的不足,包括立法、税收程序等方面的不足;最后通过借鉴美国在公益性捐赠方面、瑞典在环境保护方面、法国在发展科技方面的相关规定,并针对我国税法在促进履行社会责任上的不足,来探讨我国税法相关制度的完善,包括公益性捐赠中所得税、流转税、财产和行为税,环境保护中资源税、排污收费,发展科技中税收法制及企业所得税上及职工劳动权保障中的税收法制及企业所得税,以促进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最终实现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