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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正通过大量的商品和服务,以及随处可见的广告成为我们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消费者来说,通过商标的识别可以引导他们得到他们想要的东西。对于商标所有人、制造商及其授权经销商来说,消费者的“品牌忠诚度”带来的是巨大的市场份额和可观的利润回报。当然,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同时而来的便是对商标的侵权行为以及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本文试图就商标侵权行为的特征及其类型、商标权利的限制、商标侵权归责原则及民事责任等问题展开讨论。本文分为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章,商标侵权概述。首先对商标侵权的特征及其基本类型作了介绍。然后对商标侵权认定的基本程序进行了分析,接着以美国的相关案例为基础,就美国在商标混淆可能性的判定方面的做法和理论进行了剖析。最后,对比我国现有的相关规定,提出了我国关于商标混淆认定方面的一些修改建议。本文主张,借鉴美国法院的做法在判定商标侵权案例时综合比对双方的商业渠道之间的关系、双方的广告之间的关系、双方的可能的购买者层次以及真实混淆的证据等原则。上述比对原则一方面非常贴近企业的营销和市场,而且从取证的角度来讲也相对容易。第二章,对新的商标侵权行为及商标权利限制进行了阐述。近年来,新的商标侵权案件层出不穷,呈现出由直接假冒的简单形态转向比较隐蔽的复杂形态,本章主要对反向假冒、反向混淆以及联想这三种新的商标侵权行为结合案例进行了分析,并对商标法在这一方面的修改提出了建议:关于反向假冒,鉴于近些年隐性反向假冒的案例日趋增多,本文主张在下次商标法修改的时候,应考虑将隐性反向假冒的行为作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商标法中进行明确规定,这不仅有利于执法部门更加有效的打击商标侵权行为,而且有利于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关于反向混淆,本文主张应该借鉴美国等国家的经验,将反向混淆作为商标侵权行为之一进行明确的规定。另外,鉴于此类案件发生时的特殊情况,就其相应的民事责任应做进一步的研究,对此类案件的损害赔偿需要考虑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的存在与否;关于联想,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有一些法院在判决书中引用了淡化理论,另外一些法官则在案外发表的意见中明确地表明了支持淡化理论,但在立法上尚缺乏对商标淡化制度的有效规定。鉴于我国商标实践中的需要以及淡化理论自身的合理性,如果从立法上继续回避只会导致执法的不统一,本文建议我国在进行商标法下一次修改时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引入淡化理论,并明确且同时规定其适用及构成条件,以统一执法尺度,避免商标权人的权利滥用。接着,主要就平行进口、合理使用、在先使用权这三种对商标权利行使限制的行为进行了分析,并借鉴其他国家的规定提出了商标法在这一方面的修改建议:关于平行进口,本文主张在下一次修改商标法的时候,应该将结合我国的国际贸易环境、科技水平及知识产权保护和国际接轨的需要,借鉴其他国家的法律,对我国的平行进口的允许与否做出明确的规定。另外,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禁止平行进口应该是一个必然的趋势,但我们可以在进行具体规定的时候,结合我国的国情分阶段处理:当前情况下,我国平行进口的法律选择以允许为宜;从长远来看,应该是禁止平行进口,但同时应规定一定的例外原则,从而将潜在的负面影响减少至最低程度;关于合理使用,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出台时提及了商标合理使用的问题,,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关于互联网的商标侵权案例肯定会越来越多。本文主张,我国应该对互联网的商标侵权及合理使用进行明确的规定,从而弥补这一块的立法空白;关于在先使用权,本文主张,我国在下一次商标法的修改时可以借鉴日本、台湾的模式,一方面对商标的在先使用权进行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明确规定未注册商标人只能在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商标权,从而有效平衡各方权利人之间的利益。第三章,商标侵权归责原则。首先,结合有关案例对与商标侵权的三种归责原则一一进行阐述。接着从侵权法的理论出发分析了归责原则与损害赔偿的关系,并剖析了我国独特的民事责任立法体系。最后,结合案例,并借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的规定对商标侵权归责原则进行了综合分析,本文认为我国的商标侵权归责原则应采用过错归责原则以及特殊情况下的过错推定原则。第四章,商标侵权民事责任。首先对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及损害赔偿这三种商标侵权民事责任进行了阐述。然后结合第三章关于我国独特的民事责任立法体系的分析,本文提出应该将商标专用权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分别规定,并建议对商标权利人的权利滥用的限制进行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