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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以下简称参与分配制度)是民事执行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执行法院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以实现申请人诉讼利益为目的的强制执行阶段,也是债权人之间利益争夺的战场。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满足所有已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的债权时,如何协调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是参与分配制度需要解决的问题。参与分配的宗旨,首先在于使各债权人能够利用同一执行程序获得清偿,以节省执行时间和执行费用,其次才是使各债权人公平分担债务人迟延或不能清偿的风险的损失。关于参与分配制度我国目前主要采用混合原则(平等原则为主,优先原则为例外)的形式确定参与分配的原则、取得参与分配资格的前提是取得执行依据、允许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在“财产被清偿前”参与分配等。但是在具体的操作标准上,如已起诉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能否取得参与分配资格、“财产被清偿前”如何界定等问题,尚存在一定的争论。本文从参与分配的对象、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日期、分配顺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出发,分析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结合笔者所在Z省W市法院处理执行款分配异议过程中遇到的实际案例,提出以限定申请参与分配截止日期、建立有限提存制度、建立权利审查制度、规范优先权的范围及分配顺序、确立法院的告知义务、建立举报有限奖励机制等方式解决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存在的不足,以期实现对其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