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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原理上说,侦查、起诉、审判是三个相互关联而又逐层推进的阶段,如果流转正常,每一诉讼阶段都能够完成职责,应当不会出现补充侦查的情况,在侦查终结之后,补充侦查的提起应当是例外、非常态,补充侦查只适用于没有完成原侦查任务、部分事实、情节尚未查清的某些刑事案件,其适用应当受到严格的控制。但是,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法庭审理阶段,均可以进行补充侦查。从实践情况来看,补充侦查的适用相当频繁,这就使本作为例外的补充侦查成为诉讼中的一种常态,从而使侦查终结失去了应有的意义,侦查程序实际上终而未结。补充侦查率居高,特别是退回补查率居高,甚至二次、多次补查现象造成的犯罪嫌疑人被超期羁押、司法资源浪费等问题日益凸显。因此应当认真分析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并制定科学合理的解决办法,提高侦查质量,减少补充侦查的使用。本文通过补充侦查的中外比较、国内补充侦查的立法规定和补充侦查的实际运行,来总结补充侦查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最后提出以完善补充侦查的程序为核心的立法建议和以公诉引导侦查为核心的司法建议。 全文主要由绪论,第一至第五部分及结语组成。 绪论部分主要概述了补充侦查的产生,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补充侦查制度的规定,以及补充侦查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表明笔者的写作心态。 第一部分,刑事诉讼补充侦查制度概述。主要介绍了补充侦查的产生和历史发展,补充侦查的概念、特点,补充侦查与原侦查、重新侦查的比较。 第二部分,补充侦查制度的比较法研究。把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的补充侦查与中国的补充侦查进行比较。 第三部分,我国刑事诉讼补充侦查制度的立法。先从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来分析补充侦查的使用条件,然后从审查批捕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法庭审判阶段来阐述补充侦查的种类和方式。 第四部分,我国刑事诉讼补充侦查存在的问题。介绍了补充侦查的实际运行以及运行中所出现的问题和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 第五部分,我国补充侦查制度的完善建议。分别从立法和司法提出完善建议。在立法方面,以完善补充侦查的程序为核心;在司法方面,以实行公诉引导侦查为核心。 结语部分作了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