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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诉讼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已经成为世界的一种潮流,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宪法诉讼制度。宪法诉讼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是源于宪法诉讼除具有保障人权、民主等价值外,还具有能够保障宪法的“活”的生命力、保障少数人的利益和促进宪法秩序形成的价值。宪法诉讼,综合各学说的观点,宪法诉讼是指由享有宪法审判权的特定国家机关依据宪法,适用司法或准司法程序审查和裁决某项法律或行为的违宪与否,并确认违宪法律或行为无效,以维护国家宪政秩序、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一种制度。宪法诉讼的特征是他体现了宪法的根本法价值;受理宪法诉讼是特定管辖机关;宪法诉讼有特定的受案范围;宪法诉讼是公民权利获得救济的最后保障。宪法诉讼有其不同的特定的价值:宪法诉讼能够保证宪法的“活”的生命力;宪法诉讼保障了多数统治下的少数人的利益;宪法诉讼能够促进宪法秩序的形成。国外的宪法诉讼模式大致分为两种:普通法院模式和专门机关模式。宪法诉讼制度的建立标志着一个国家的法治发展与文明,同时宪法诉讼也是使宪法监督法治化、制度化的体现。建立宪法诉讼是保障人权的要求,是平衡国家权力的要求,也是实现宪政的要求。由于我国宪法的政治化色彩过浓及民众的宪法观念狭隘等原因,使得宪法本身的意义存在一定的缺陷,因而宪法诉讼制度的建立存在一定的困难。然而,宪法诉讼在我国建立还是存在必要性的。首先,宪法诉讼有助于保障人权;其次,宪法诉讼有助于制约国家权力;最后,宪法诉讼有助于宪政的施行。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和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使得宪法诉讼制度在我国建立成为可能。纵观宪政发达国家的宪法诉讼发展,结合我国国情,我国应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复合式宪法诉讼模式,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的宪法法院和在最高人民法院下设宪法诉讼庭。设立一个独立的受理宪法诉讼的机构十分必要。因为法治原则要求我们自己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法治的内涵是他律而不是自律;宪法监督本身应该由一个类似于法院的机构来进行监督。我们所建立的宪法诉讼模式具有中国特色,实行具体审查和抽象审查结合,兼具政治性和司法性,能够更好的符合我国的国情,摒除了不适合我国现实国情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