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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制采样作为一种高科技的侦查手.段,在各国司法实践中被广泛运用。但强制采样的运用是把双刃剑,既能有效提高侦查效率,又会不同程度的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从立法上对强制采样行为进行规制显得尤为重要。域外主要法治国家早已意识到它的双面性,并纷纷通过程序进行规制。而在我国立法中直到新《刑事诉讼法》第130条增加规定,“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强制检查”,才首次将强制采样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为强制采样提供法律上的支撑。然而,立法上对强制采样只有寥寥数语的规定,不论从其作为规范的完整性、可操作性及其深层理念等等方面均有很大的研究空间,如:我们是否有必要进行强制采样?对该权力如何控制?怎样控制?带着这些疑问,开始了本文的写作。论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刑事强制采样的必要性以及立法化的意义。对于必要性主要从三方面分析,打击犯罪的需要、获取证据的需要、保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并从授权和限权两个角度阐述了将刑事强制采样立法化的意义。通过论证我们得出结论,刑事强制采样权的行使十分必要而且必须将其立法化。第二部分刑事强制采样可能面对的质疑。主要从刑事诉讼的理念和原则两方面入手,论证刑事强制采样的一些弊端与风险,即在实施过程中会侵犯公民权利,因此必须对该权力进行限制。第三部分通过程序控制刑事强制采样权。为了减少刑事强制采样的弊端,需要通过程序来进行规制。在实体控权的弊端日益暴露,程序法的独立价值越来越受重视的背景之下,程序控权势在必行,并且与实体控权相比,程序控权有着独特的优势,发挥作用的空间更大。为了防止侦查权的滥用,加强人权保障,亟需通过程序控制强制采样权。而域外国家对强制采样权控制的研究时间较长,在这方面法治也较为健全,通过对域外国家程序规制的介绍,我们从中得到启示。第四部分对我国刑事诉讼中关于强制采样的现有规定进行解读,既肯定它对实践中强制采样行为的指导意义,又发现了其中的不足,并借鉴域外国家的经验,对我国刑事强制采样的程序控制提出建议。主要从强制采样的实施主体、适用范围、实体要件、程序要件、权利救济、样本的保存六个方面阐述了自己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