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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权又称植物育种者权利,是指由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品种权人对其植物新品种的专有权利。由于目前我国对品种权保护的法律规定还不健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不够详尽,各地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执法尺度不一致。本文从我国植物新品种权司法保护的现状入手,运用比较及实证分析的方法,结合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对品种权司法保护过程中的部分程序及实体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自己的观点。本文主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植物新品种保护司法保护制度建立及现状分析,阐述了品种权的概念及性质,论述了建立植物新品种权司法保护制度的重要意义,明确了通过法律的形式承认植物育种者享有的权利已经成为必要,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当前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明确了加强对这些问题的研究解决是完善植物新品种权司法保护制度的现实要求。第二部分针对植物新品种权司法保护中存在的程序性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本文对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确定,主要是利害关系人参与诉讼的问题阐述了意见,明确了赋予利害关系人诉权的必要性;同时针对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的特点,明确了人民法院在植物新品种司法保护过程中应当强化证据保全措施的施行,同时应建立禁令制度,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尽可能的减少权利人的损害。第三部分阐述了植物新品种司法保护中对侵权行为的判定。首先对品种权司法保护的范围进行了界定,确定品种权司法保护的范围应为授权品种的特异性,然后结合品种权人的权利内容,对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同时对侵权的抗辩理由进行了论述。四部分阐述了植物新品种侵权的损害赔偿。参考专利、商标制度,结合典型案件,对品种权侵权损害赔偿原则、范围、计算方法进行论述,初步设定了品种权损害赔偿额计算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