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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设立“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2018年《刑事诉讼法》延续相关规定,基本实现刑事强制医疗的司法化。在刑事强制医疗相关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和2020年制定的两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差无几;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2012年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略作删减;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和2018年针对强制医疗检察监督先后制定《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办法(试行)》和《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决定程序监督工作规定》。从立法上看,无论是法律还是相关司法解释,重点往往集中在刑事强制医疗审判上,对于执行的相关规定比较薄弱;从司法实践看,刑事强制医疗执行中存在诸多问题,实践改革和经验总结多有涉及,但标本兼治之策仍在探索;在理论研究上,已经由刑事强制医疗的整体研究发展为局部研究,但是刑事强制医疗执行作为刑事强制医疗的重要组成部分仍欠缺系统性研究,而且研究对象多是围绕程序来开展,对于制度则少有关注。本研究以“刑事强制医疗执行制度”为研究对象,采用实证研究方法、比较分析法、交叉学科分析法,对理论基础、立法例、现实问题及原因、解决对策进行分析和建构,具体分为六章进行研究。第一章分析刑事强制医疗执行制度的基本范畴。梳理界分三对概念,即精神障碍与精神障碍患者、刑事强制医疗与刑事强制医疗执行、刑事强制医疗执行程序与刑事强制医疗执行制度,重点是阐明这一制度的基本形态、变迁过程、体系要旨。同时,在刑事强制医疗性质的认定上,以学界对性质界定的类型为基础,确立本研究的界定立场,采用二维视角,将刑事强制医疗的性质定为实然性上属于刑事法上的保安性措施,应然性上属于保安处分。第二章提出刑事强制医疗执行制度的理论基础。将权利与权力作为把握刑事强制医疗执行制度的核心要素,将精神健康权和国家义务作为这项制度的理论基础。在精神健康权中,以健康权是刑事被强制医疗人基本权利为前提,提出和论证刑事被强制医疗人精神健康权。通过对自由权和社会权的关系辨析,明确刑事被强制医疗人精神健康权的优位性。在国家义务中,通过对法律父爱主义和国家监护权的评价,提出国家义务是刑事强制医疗执行制度的理论基础,因为基本权利与国家义务对应存在,国家义务和刑事被强制医疗人基本权利具有理论同质性;国家义务是保障刑事被强制医疗人基本权利的有效进路,体现在国家义务既是刑事被强制医疗人获得精神康复的充分条件,也是他们回归社会的有效保障。第三章构建刑事强制医疗执行的基本原则。确立程序法定原则,规范医疗机构的治疗和监管行为,为执行阶段识别“假精神病”和“被精神病”提供法律依据,从而避免刑事强制医疗执行游离在《刑事诉讼法》之外。确立比例原则,避免过度医疗和监管失序,重点是相称性检验,从而为立法、行政、司法提供基本遵循。相对不定期原则是针对刑事强制医疗执行期限的不确定性,重点是通过定期诊断评估、执行检察监督、解除强治疗程序来进行纾解。第四章归纳刑事强制医疗执行的模式。采用比较分析法提出刑事强制医疗执行制度的四种观念模式,分别是隔绝中心主义、收容中心主义、治疗中心主义、多元复归主义。根据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和同一时期不同国家在刑事强制医疗执行方面的要素设计,提出刑事强制医疗执行的六种机制模式,即私人监护模式、行政处置模式、行政—医疗模式、司法—医疗模式、司法—行政—医疗模式、司法—医疗—社会模式。第五章刑事强制医疗执行制度运行的实证分析。采用实证研究法,设计调查问卷,调查法官、检察官、律师对我国刑事强制医疗执行制度状况的主观认知,同时还到强制医疗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和现场访谈。通过检索裁判文书,根据解除强制医疗决定书和继续强制医疗决定书提取关键字段,进行量化统计。将实证研究获得的数据和信息分为六个维度进行现状阐释,即防止当事人被精神病方面的保障程度、刑事强制医疗机构的设置与管理情况、刑事被强制医疗人的社会保障状况、诊断评估机制的运行状况、执行检察监督状况、解除强制医疗程序的情况。接着研判这六个方面的问题及原因。第一个方面刑事强制医疗执行制度的功能未实现有效耦合,体现在非自愿承诺在防止当事人“被精神病”方面运用效果有限、非自愿承诺在刑事强制医疗审判阶段体现模糊、非自愿承诺在刑事强制医疗执行制度中的运用逻辑不清。第二个方面刑事强制医疗机构的设置与管理未实现规范化,体现在我国刑事强制医疗机构的总体设置欠缺科学性、强制医疗所(安康医院)的管理体制难以达到执行制度要求、刑事强制医疗机构职能的定位与类别存在模糊性、刑事强制医疗机构职能的运行机制尚待进一步优化。第三个方面刑事被强制医疗人社会保障制度亟待完善,体现在刑事被强制医疗人存在医疗费用支付难的问题、我国现行政策和法律在刑事被强制医疗人社会保障中存在短板。第四个方面刑事强制医疗执行制度欠缺体系化的诊断评估机制,体现在“诊断评估”的似明非明状态、诊断评估的启动主体欠缺周延性、强制医疗机构作为诊断评估的实施单位难以发挥中立作用、首次诊断评估时间与定期诊断评估周期缺少统一规定。第五个方面刑事强制医疗执行检察监督的规范化与疲软性同在,体现在刑事强制医疗执行检察监督规范化程度与体系性存在内生性问题、刑事强制医疗执行检察监督存在结构性障碍、刑事强制医疗执行检察监督欠缺有效方式、刑事强制医疗执行检察监督队伍显现薄弱性、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机构开展监督的首次时间尚待合理确定、刑事强制医疗执行三个环节的检察监督效果差强人意。第六个方面解除强制医疗程序的司法化程度偏弱,体现在解除强制医疗在实体方面欠缺有效的运行机制、解除强制医疗的程序要素残缺不全、刑事被解除强制医疗人欠缺回归社会的有效保障。第六章我国刑事强制医疗执行制度的完善对策。按照基本理念、基本思路、具体举措、配套措施的逻辑思路进行对策分析。在基本理念中,从生命有机体、社会有机体、法治有机体三个层面上,提出刑事强制医疗执行制度的“有机体”理念,以此进一步引入中医学中的“三焦”学说,按照“三焦”集成思路,设定“自稳态”的目标,注重内外体系的协调畅通。在具体举措方面,一是构建刑事强制医疗执行的法律体系,包括概括性法律规定的完善、专门性法律规范的制定、体系性法律规范的衔接;二是拓展刑事强制医疗执行制度的主体性配置,根据司法实践,主张将限制刑事责任精神障碍患者、无受审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列为刑事被强制医疗人;三是重构刑事强制医疗执行制度的过程性机制,包括完善刑事强制医疗执行制度“三个环节”的衔接机制、建立刑事强制医疗机构“五项职能”的协同机制、健全诊断评估机制。四是完善刑事强制医疗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包括优化人民检察院体系内的衔接机制、强化人民检察院检察监督效力、探索执行检察监督的新方式和新方法、明确执行检察监督的首次时间和周期、设立专家辅助人制度。五是健全解除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包括拓展解除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启动主体、改革解除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审理方式、建立社会调查报告制度、采用法律援助制度、强化解除强制医疗决定书的释法说理。六是增强刑事强制医疗执行制度的救济机制,包括复议程序的设计、适用国家赔偿制度。在健全我国刑事强制医疗执行制度的配套措施中,完善精神卫生法律制度,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制,强化精神障碍患者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合理设计精神障碍患者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增强精神障碍患者社会保障制度的相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