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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国际民商事活动也变得越来越活跃,随之而产生大量的国际民商事纠纷。在当前,从各国的立法与实践来看,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法律方式主要有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以仲裁作为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方法已有悠久的历史。早在14世纪时,地中海沿岸各国所采用的《海事法典》就有采用仲裁解决争议的规定。进入20世纪后,国际交往变得更为频繁,以仲裁方式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欢迎,一系列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的国际条约随即应运而生。国际商事仲裁现已成为各国立法中肯定的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的主要方式之一。因此,对国际商事仲裁制度进入深入、系统的研究,使国际商事仲裁更好地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以促进国际民商事活动的发展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所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临时措施制度。临时措施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保证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和仲裁裁决的有效执行。鉴于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制度尚有待完善,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尚有一定的差距,因此,本文希望对该问题进行研究后能够为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一些有益的建议。本文主要采用历史方法、实证方法、比较方法等研究方法,分析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的具体法律程序,结合相关实例和立法实践,并通过比较中国与其他国家的不同做法来对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制度进行研究。本文正文内容分为三章。第一章对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概述进行阐述,包括了临时措施的概念、种类、功能,以及临时措施与初步命令、中间裁决、部分裁决和终局裁决的关系。第二章是关于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的法律程序,分析了临时措施的具体运行机制,包括临时措施决定权的分配模式其利弊、临时措施的法律适用、临时措施的执行及其障碍,以及临时措施在事前、事中、事后的救济手段,并分析了临时措施适用《纽约公约》的可行性。第三章则着重分析了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在临时措施制度上的现状及缺陷,并相对应地提出了一些具体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