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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行使惩戒权一方面是出于维持其自身劳动秩序的目的,制定严密的内部惩戒规章制度是维持其经营管理秩序有效性的重要手段。但是,若用人单位不正当地行使或者滥用该权利,也可能会对劳动者产生不当的制裁后果,极易导致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发生。随着《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被废止,在法律层面约束用人单位惩戒权存在一定的空白,实践中也产生了许多矛盾。因此有必要对用人单位惩戒权进行研究和规范。除绪论和结语外,本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用人单位惩戒权概述。主要内容是关于用人单位惩戒权的定义和性质,以及其存在的法理依据。对劳动法理论上的“契约说”“秩序维护说”和“规章制度说”进行了分析阐述,并认为在目前的制度层面上将“规章制度说”作为用人单位惩戒权存在的法理依据更具有合理性。第二部分为我国用人单位惩戒权的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从我国用人单位惩戒权的立法现状着手分析,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行使原则不明确,对惩戒事由缺乏必要的限制,惩戒措施设置不合理,用人单位行使惩戒权的程序规范缺失,对用人单位滥用惩戒权缺少有效的监督与救济措施。这一系列的问题都需要在今后的立法及实践中逐步进行完善。第三部分为用人单位惩戒权的域外立法与借鉴。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关国家关于用人单位惩戒权的立法状况和法律实践进行考察,应借鉴其先进的理论和制度经验,完善我国的用人单位惩戒法律制度,逐步建立与我国国情相符合的制度。第四部分为我国用人单位惩戒权的立法完善。在对用人单位惩戒权进行规范时,首先,应确立其行使的原则;其次,惩戒事由要和工作有关,惩戒事由的确立应以劳动者义务为中心;再次,惩戒措施的设立要合理,并视劳动者违纪情况施加对应的惩戒措施;然后,要完善用人单位行使惩戒权的程序,通过对惩戒的制定、作出、公示和实施等程序作统一的规范来保障惩戒处分正义的实现;最后,要健全受惩戒劳动者的救济途径,运用好工会的监督作用,同时有必要把惩戒争议归入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调整范围,保障劳动者救济渠道的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