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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意义上的劳动就业权是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出现而发展起来的。劳动就业权是一个开放性的概念,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权理念的出现和发展,对劳动就业权的内涵研究也随之发展和深入。目前,学界以劳动权的“狭义广义说”为通说。劳动就业权逐步成为公民的一项基础的权利,具有了社会权的属性。随着工业时代的来临,妇女逐渐摆脱繁重的体力劳动的束缚,在社会生产中所起的作用也越来越不容忽视。随着妇女解放运动的兴起,妇女平等就业权的保障问题也提上了议事日程。对妇女平等就业权的保障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法律意义,它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人类基本价值,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它有利于促进妇女的社会参与,是妇女实现其他法律权利的经济基础和保障。
对妇女平等就业权的保障不是一国、一地区的问题,而是全社会面临的一个挑战。一个国家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之一就是妇女权利的实现。劳动就业权是公民各项劳动权中的首要权利,而妇女平等就业权是劳动权的最重要内容之一。因此,相关的国际组织和许多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全面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的权利。并且,为了将“纸上的权利”现实化,许多国家还成立了专门的保障机构来监督相关法律法规在社会中的执行,并对妇女受到侵害的权利进行有效的救济。
我国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并制定了相关的政策、法律和法规鼓励妇女就业。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妇女在就业人数、就业层次和就业结构等发面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我国《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均对保护妇女平等就业权作出相关规定。为了使妇女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我国于2005年对《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了进一步的修改。新法对劳动权利方面作了比较多的修改,修改条款达7处,内容涉及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方方面面,是目前有关保障妇女劳动权益规定最细致的法律。到目前为止,我国妇女的平等就业权的保障无论在深度上还是广度上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是,面对改革开放后我国复杂的市场条件和竞争日益激烈的劳动力市场,这些原则性的法律规定在很多情况下形同虚设,在现实就业和择业中的不平等现象和歧视现象仍比比皆是,使得妇女平等就业的权利无法实现。例如,就业歧视、职业能力歧视、同工不同酬、职场性骚扰、退休年龄的差别待遇等等,一系列基于性别原因的歧视或不平等待遇是妇女平等就业权在社会实践中获得实现的现实阻碍。究其原因,主要包括经济、文化和法律等多个方面:传统性别文化的影响——在我国,传统观念中人们对男性和女性持有的不同看法和期待,正以一种藏而不露的性别文化形态和潜移默化的性别意识观念,干扰着性别平等政策的落实和性别平等的真正实现;受教育权的不完全实现导致妇女就业结构不合理;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矛盾——世界人口第一大国的身份已经决定了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由于劳工供大于求,资本供不应求,形成了“资本强势化”和“劳工弱势化”的局势,从而使劳工处于被动的和被选择的地位;立法不到位导致权利诺言战斗力的缺失。
自由、平等和正义是基本的人类价值。人类社会是由两性共同支撑的,人的全面发展离不开妇女的发展,社会的协调发展包含男女两性的和谐发展。妇女平等就业权是人权固有的价值体现,也是妇女人权的可持续性发展的必要因素。由于妇女平等就业权具有的区别于其他权利的特定价值和属性,所以必须遵循妇女平等就业权的保障原则,主要包括:理念与机制的有效结合的原则;
一般性保护与特殊性保护相结合的原则;提高妇女就业率和优化就业结构相结合的原则。只有在以上诸原则的指导下,我们才能够对妇女平等就业权利进行有效的救济。就业歧视既是经济问题、社会问题,更是法律问题。为了使妇女平等就业的权利在社会中真正实现,就必须转变传统观念,细化法律规定,建立专门的维权机构。
妇女平等就业权的有效保障,有益于两性的和谐发展,是人类进步的动力。
纵观世界各国妇女平等就业权保障的发展轨迹,无疑是一条从强调个体权利本位到强调社会公共利益本位;从强调“自行性调节”到“政策性平衡”;从注重形式平等到注重实质平等、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给予“倾斜保护”;从单纯追求自由到主要追求社会正义价值目标的道路。简言之,是一条从仅靠私法到“私法公法化”、公法和私法要素互相渗透和融合以保护劳动权的道路。因此,要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不断满足妇女的物质、文化和精神需要,为促进妇女的全面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和环境,挖掘和开发妇女这支伟大的人力资源,就必须充分保障妇女的平等就业权,全面提高妇女的综合素质,使妇女身上蕴藏的聪明才智充分涌动和发挥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