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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与发行审核两大制度支撑着我国证券发行的运转,是拟上市公司发行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基础性制度。在证券发行由核准向注册制转变的今天,保荐人制度的对应性架构就显得尤为重要。《证券法》确立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已不可逆,但与之相匹配的民事责任制度尚不健全,有关保荐人民事责任制度的规定更是抽象,责任主体的界限、承担责任的范围、责任证明标准与抗辩事由均不明确,使得司法操作层面依据不明,因而完善《证券法》中保荐人的民事责任制度势在必行。为构建符合注册制现实需求的保荐人制度,需在民事责任约束机制上着手,确保去行政化的真正实现。在论证之初,文章对保荐人民事责任制度的现状和问题进行了梳理,同时提出了注册制对保荐人民事责任制度的影响。保荐人民事责任实质上为侵权责任,进而说明这一责任的特殊性所在。英美等发达的资本证券市场和我国香港以注册制为蓝本建立的保荐人制度都能提供有益的借鉴,通过两种责任模式的分析比较和两岸案例的实证对比,阐述确立区分责任原则、强化信息披露义务和严格保荐机构责任的重要内容。文章立足于注册制改革大背景下,扎根于民法与证券法的基础理论,结合证券法实践及国外立法,运用新的视角分析保荐人民事责任制度存在的缺陷,注重在注册制下完善保荐人民事责任制度。在责任认定上,清晰地界定了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保荐人过错的标准,提出了因果关系认定“两步法”和归责原则的合理界分标准。在责任分担上,提出内外部界分的标准,以责任均衡原则对不同主体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在责任的追究机制上,提出了明确主体地位、设立“投资者保护协会”和确定损失计算标准的建议。为确保保荐人民事责任制度实现,文章提出建立补偿专项基金和信用评价机制的有益尝试。文章通过完善保荐人民事责任制度,确保保荐人充分履行其职责,强化协助信息披露义务,缩小发行人与投资者信息不对称的格局差异,最终保障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