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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的土地所有权分成两种,一种是国家所有,另一种是农民集体所有。对于这两种所有权,合法的所有权变动方式只有单向度的国家征收一种途径,即国家通过征收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的土地。两种所有权都不能通过市场进行交易,因此,我国目前没有土地所有权市场,这就意味着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通过物权行为进行变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通过物权行为进行变动的制度忽视了市场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的作用,导致了土地征收权的恣意、土地资源的浪费,严重损害了农民集体的权益,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历史经验证明,我国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并不是固定的,而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因此,在社会发生变化的情形下,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也应当革新。当前禁止集体土地所有权通过物权行为进行变动的制度,导致我国高效益农业缺地与低效益农业抛荒二者并存,农民权益严重受损,阻碍了社会发展。为了提高集体土地利用率,保护农民权益,促进社会发展,我们有必要建立物权行为引起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动制度。当前建立物权行为引起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动制度面临着法律障碍,因为《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禁止土地买卖。要想建立物权行为引起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动制度,需要修改《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当前已经具备了修改《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政治基础、民意基础和技术条件。物权行为引起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动制度必须建立在一定的制度基础上,首先要明确村集体是唯一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时要做好土地登记、土地评估和土地规划工作。物权行为引起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动制度的具体构想是:首先,要明确决策主体,以保证集体交易主体在法律上的正当性;其次,要明确交易的原则和程序,以保证该制度在合理合法的轨道内运行;最后还要建立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诉讼制度,规定相关民事、行政责任,以保证该制度可以得到司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