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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分为六个部分。前言主要交代本文的写作背景和写作意图。第一部分是对公职、公职权和公职人员这三个基本概念的详细厘定。公职是国家机关以及国有单位中处理公共性质事务的职务或职位;公职权是公民享有平等的机会就任国家机关以及其他国有单位具有公共性质的职务的权利,属于为实现其他宪法权利而存在的权利,具有能动性;公职人员是在国家机关和其他国有单位从事具有公共性质事务工作的人,具有从事公务的实质特征和依法定方式取得职务的形式特征,我国公职人员的范围包括公务员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论文的这一部分还简单介绍了国内外公职制度的概念、历史源流、特征以及国外对于公务员进行的政务官与事务官的细分。第二部分是对反歧视与平等保护的宪法理论阐述。在介绍各种国际公约对歧视定义的基础上,本文认为“歧视”是基于一系列与人们潜能或能力无关的因素而存在的任何不合理的区别、排斥或优惠,是一种社会行为或制度安排,可以分类为直接歧视与间接歧视。反歧视的理论依托在于平等保护原则;反歧视的现实必要性在于歧视对个体与群体所带来的两个层次的负面影响以及提倡平等具有的积极的正面意义。反歧视具有相对性,公职领域中需要的平等是机会平等,允许合理的限制存在。第三部分是对我国公职领域歧视现象的描述及成因分析。本部分首先从宏观角度将歧视放在中国社会背景下作成因分析:认为中国的差序社会格局导致国民形成差序心态;传统礼治社会使人们法律意识缺失;转型时代的到来引起权利保护真空。这是歧视在中国出现的本土原因。然后文章将视角锁定在公职领域,将该领域中的歧视现象按严重程度依次分为户籍歧视、年龄外貌等自然因素歧视、健康歧视、政治面貌歧视和性别歧视五大类,对每一类的歧视现象作了具体描述和相关数据分析,并就其特有的成因进行剖析。第四部分论证了我国公职领域反歧视的法律保障。文章将该领域反歧视制度的构建分为事先预防和事后救济两个环节。事先预防阶段通过对包括户籍制度和公务员分类制度在内的制度改革以及制定和修改相关反歧视法律法规来确立平等担任公职的实体权利。事后救济阶段侧重于程序权利的完善,重点构建诉讼救济机制,按照公职人员产生方式的不同,在选举产生公职的领域采取建立和完善选举诉讼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