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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日益突出。但是,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各项制度建设还不完备,这直接导致了各种证券纠纷的频繁发生。这些证券纠纷的发生不仅损害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给证券市场的发展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消极影响。而我国目前的证券纠纷解决机制还存在种种问题,投资者通过诉讼解决证券纠纷的努力受挫,ADR也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来解决证券纠纷。因此,构建多元化的证券纠纷解决机制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重要问题。ADR和诉讼都可以有效地解决证券纠纷,但是相比之下,ADR的特点使其在解决证券纠纷方面有着诉讼所无法取代的优势。英美等证券业发达国家很早就意识到了这一点,着重发挥ADR在解决证券纠纷方面的作用,并在不断地实践中发展出一套完善的理论和机制。因此,本文将重点放在美国证券仲裁和英国FOS这两种最具特色的证券纠纷解决方式之上,并在吸收、消化、借鉴英美两国成功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再结合我国国情及证券市场现状,提出一些构建我国证券纠纷ADR机制的初步建议。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对证券纠纷ADR的概述,主要介绍了ADR的含义和特征,并对其中经常使用的调解、仲裁和调查专员作了简略的介绍,然后在阐述证券纠纷特点的基础上说明ADR在解决证券纠纷方面所独有的优势和价值,从而初步确定设立证券纠纷解决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二章对美国证券纠纷ADR的理论和实践进行了介绍和分析。美国证券纠纷的解决主要通过FINRA的行业仲裁进行。美国之所以选择仲裁方式来解决证券纠纷,是有其历史原因和立法考量的。因此,本文在介绍美国证券法和证券监管制度后,简述了仲裁取得证券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地位的历史过程,并对美国现有的证券纠纷解决机制平台和制度设计作了简要的介绍。第三章主要阐述了英国证券纠纷ADR的理论和实践。英国证券纠纷ADR的特色之处在于引入了调查专员制度,并围绕着该制度创立了一系列的配套制度来支持调查专员的高效运作。本文在对英国证券纠纷机制进行了全景式的描述后,主要介绍了金融行业调查专员公署(FOS)的组织机构和运作情况。第四章着重讨论美国证券仲裁和英国调查专员制度在体制设计和“公平”理念上的区别,并结合我国证券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从理念、立法和执行等各方面对我国证券纠纷ADR的构建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