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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制度一直是刑罚学界备受关注的课题,我国累犯制度确立较晚,在其不断发展完善的基础上,也显现出了它所带来的缺陷。学界对刑法中累犯争议问题研究的基础之上,又拓展出了更深层次的探讨,由于内容甚多,本文在该文章中仅就累犯构成问题进行探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章对累犯主体问题进行阐述。首先,对累犯的主体能否包含单位作了深入的分析,从实然角度分析,我国累犯制度中并未包含单位这个主体,但是从应然角度分析,应当增设单位作为普通累犯的主体。因为不论从社会发展角度分析,还是从预防犯罪角度分析,还是从刑法平等适用角度分析,或者是从国外已有立法例角度分析,单位都有其成立普通累犯的依据。其次,对于未成年人这一主体,虽然争议比较单位较小,且从我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政策出发,将未成年人排除在累犯主体范围之外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应该确立特殊情形下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累犯制度。第二章主要探析累犯的主观罪过问题,本章分为两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从我国刑法规定累犯主观罪过必须是故意之规定出发,探究过失犯罪承担责任的根据,认为过失犯罪在一定条件下也同样可以成立累犯,并且认为将过失犯罪列入到累犯范畴之中,对保障社会安宁,维护合法权益,预防再次过失犯罪都有重大意义;第二部分从前后均为过失犯罪、前罪过失犯罪,后罪故意犯罪两种情况下讨论累犯是否成立的问题。第三章涉及到构成累犯的犯罪次数条件,本章共分两个部分,首先,从各国立法例看累犯制度中对犯罪次数条件的要求;其次,从各国之不同规定引出自己的观点,批判我国以两次犯罪为准确定累犯成立的观点,支持依据犯罪的次数不同来确定不同的累犯等级之观点,这种一次出击有区别的对待不同情形,在都从重处罚的基础上,根据犯罪次数的多少决定处罚的轻重,预防效果会比套用再次犯罪从重处罚好的多。第四章探讨累犯成立的时间、空间条件的问题,本章也是从两个方面论述。第一部分论述了累犯成立的时间条件,这与判断行为人能否成立累犯关系甚密。本文对不同国家的观点进行比较,认为对于单位普通累犯前后罪时间间隔按自然人普通累犯之时间间隔即可,不需要通过区别档次不同对待;第二部分主要论述累犯成立的空间条件问题,通过比较分析国内外关于累犯成立空间条件规定和不同观点,对国内外立法例的辨析,提出有条件的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与执行。第五章分析累犯的刑度条件问题,本章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第二部分分析了将有期徒刑作为刑度条件合理性问题,由于我国累犯惩罚的是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将刑度条件规定为有期徒刑以上是社会危害性大的一种体现,因此,我国对刑度条件的规定是比较合适的,值得坚持。第三部分本文提出累犯成立的刑度条件的构想,认为对于单位普通累犯的刑度条件则应界定为罚金刑,而不能直接套用自然人普通累犯的刑度条件。不论是自然人累犯还是单位普通累犯,其被判处的刑罚认定为宣告刑更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