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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共分为七章:第一章是运输毒品罪概述。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际和国内毒品、毒品原植物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法律和法规,破坏禁毒管制活动,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从立法沿革来看,我国运输毒品犯罪的立法有一个逐渐发展和完善的过程。目前我国运输毒品犯罪的特点主要表现在:运输毒品犯罪的数量在整个毒品犯罪中所占的比例居高不下;实施运输毒品犯罪的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运输毒品行为的方式呈现多样化特点。但我国对运输毒品犯罪的研究存在以下局限性: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存在脱节之处;打击运输毒品犯罪的手段有限,跟不上毒品犯罪发展的趋势;对运输毒品罪适用死刑标准的争议很大;运输毒品犯罪的证据运用存在缺陷。第二章是运输毒品罪的刑法定位。运输毒品罪虽然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但对于该罪的刑法定位,刑法理论界一直以来都颇具争议。有学者认为我国刑法应当取消运输毒品罪,将运输毒品行为并入贩卖、制造、走私毒品犯罪中进行处罚,也有学者认为我国刑法第347条将运输毒品罪与贩卖、制造、走私毒品罪并列规定是不合理的,应当将运输毒品行为从第347条分离出来,单独予以规定。笔者认为,运输毒品罪在我国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中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应当予以保留。我国应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首先由最高司法机关通过制定运输毒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证据认定规则的方式指导各级法院对运输毒品犯罪的审理,然后再考虑发布相应的司法解释对运输毒品罪的具体定罪量刑问题进行规定,待时机成熟时再决定是否对运输毒品罪的条文进行立法修改。第三章是运输毒品行为。我国刑法学者对运输毒品行为的概念界定存在争议。笔者认为,运输毒品罪应当以同一法域为限;运输毒品行为应当以毒品空间上的位移为必要条件;毒品所有者可以成为运输毒品罪的主体。根据不同的分类方法,运输毒品行为可以表现为以下几种方式:按运输的主体分类,可以分为普通主体的运输行为与特殊主体的运输行为;按运输的距离分类,可以分为短途运输行为和长途运输行为;按毒品与运输者的关系分类,可以分为人货同行的运输与人货分离的运输;按运输的渠道分类,可以分为通过公共流通部门运输毒品的行为与通过个人运输毒品的行为。最后,笔者对运输毒品行为与非法持有毒品、走私毒品、转移毒品行为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试图为进一步研究运输毒品犯罪提供理论支持。第四章是运输毒品罪的主观故意。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问题亦存在诸多争议。从运输毒品罪的认识因素来看,主要有具体认识说和抽象认识说之争。从运输毒品罪的意志因素来看,运输毒品罪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间接故意形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以追求某一犯罪目的,放任运输毒品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以追求某一非犯罪目的,放任运输毒品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构成运输毒品罪的必要条件;犯罪动机对运输毒品罪的量刑亦存在一定影响。笔者认为,在毒品犯罪中适用主观明知的推定是很有必要的,具体到运输毒品犯罪,司法机关必须查明运输毒品犯罪的客观事实;物证是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的关键因素;同案犯的供述是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运输毒品主观故意的重要依据;司法人员必须具有审理毒品犯罪的相关经验与较高的理论文化水平;司法机关对主观明知的推定应当允许行为人提出反驳或答辩。运输毒品罪的认识错误可以分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两种类型。第五章是运输毒品罪的未完成形态。笔者认为,认定运输毒品罪的犯罪预备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已经实施运输毒品的预备行为;未能着手实施运输毒品的实行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进入犯罪实行阶段。对于一般情形下的运输毒品罪而言,应当以到达运输目的地作为既未遂的一般认定标准,但对于某些犯罪一经着手毒品即具有严重或迫切流入社会危险的运输行为而言,应当将既遂时间提前到起运甚至交付阶段。运输毒品犯罪的中止形态主要表现为三个阶段:运输毒品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运输毒品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运输行为既遂后,毒品尚未流入社会前的犯罪中止。对侦查机关使用毒品原物进行控制下交付的运输毒品案件,一律以犯罪既遂来认定是不合理的,应当采用以犯罪未遂作为一般标准,以犯罪既遂作为特殊情形的标准。第六章是运输毒品罪的共犯问题。在认定运输毒品共同犯罪故意的过程中,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关注:缺乏共同故意的同时犯不属于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诱骗他人从事运输毒品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主观故意内容不一致的行为人之间不成立共同犯罪;不存在共谋关系的上下线之间可能成立共同犯罪。在认定运输毒品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中,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关注:作为犯与不作为犯可以成立运输毒品罪的共同犯罪;行为存在组织与分工关系的上下线之间可能成立共同犯罪;片面帮助犯可以成立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在运输毒品罪中,主犯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一是运输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是一般运输毒品犯罪中的主犯。三是特殊运输毒品犯罪中的主犯。第七章是运输毒品罪的刑罚裁量。运输毒品罪法定刑设置的特点可以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根据运输毒品罪最高可适用的法定刑种类可以分为:法定最高刑为死刑、法定最高刑为终身监禁或无期徒刑、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根据运输毒品罪刑罚的确定程度可以分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与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根据运输毒品罪的处罚方式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单独对运输毒品罪设置法定刑、将运输毒品罪与其他毒品犯罪并列设置法定刑、将运输毒品罪包括在某个罪名下进行处罚;根据运输毒品罪主刑罚的种类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主刑罚种类包括生命刑、监禁刑,主刑罚种类是监禁刑,主刑罚不仅包括监禁刑,还包括其他社会处遇措施。目前刑法理论界对运输毒品罪是否应适用死刑,适用死刑的标准如何都存在争议,概括起来主要包括死刑废除说与死刑限制说两种观点:笔者认为,我国运输毒品罪适用死刑是必要的,理由主要表现在:第一,对运输毒品犯罪适用死刑是该罪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体现。第二,对运输毒品犯罪适用死刑符合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需要。第三,对运输毒品犯罪适用死刑也是国外其他国家或地区毒品犯罪立法的常态。具体而言,要正确对运输毒品罪适用死刑应当把握以下几个标准:首先,行为人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应判处死刑的条件,这是运输毒品犯罪适用死刑的基本前提;其次,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适用死刑的重要条件;再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运输毒品罪适用死刑的重要标准。要更好地打击运输毒品犯罪,推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要加强理论研究与实践运用的有机结合;其次,要加大对运输毒品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采用各种手段相结合,封堵犯罪分子的毒品运输通道;再次,要进一步明确运输毒品罪适用死刑的具体情节和标准;最后,要进一步规范运输毒品犯罪证据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