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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对共和、专制、君主立宪制有过概况与评析,但是孟德斯鸠却依据当时的科技背景得出在地广的地方不适合建立共和体制的理论。本人认为这并不代表孟德斯鸠的理论有误区,而是世界是一个发展的世界,哪怕只是制定一部法律,虽然在制定时具有预测性,但短短相隔几年后跟社会的发展相比仍然具有滞后性,何况生活在18世纪的孟德斯鸠。中国宪政发展到今天,民主思想深入人心,证明了中国的共和体制是非常成功的。宪政的主要思想是民主,没有民主宪政无从谈起。中国从七十年代末改革开放开始经历了许多的政治体制的改革,对于民主建设来说很重要的改革之一就是建立基层自治组织,把以往在基层自治组织中的行政权力收回,让群众自己享受权力的支配。这是一种制度构想,第一步先是在村庄实现自治,第二步进行县域地方的自治,可能最后发展为国家的自治。这也是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的体现。基层自治的制度构建与制度评析,任何一个都是非常复杂的问题,本人只分析里面的一个小部分,只对权力框架进行分析。文章对政治学、宪法学、行政学三门学科在基础自治组织中的运用进行综合分析。本人认为一个组织的权力博弈一般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外部权力对它的分权,基层自治组织的特征是自我管理、自我经营的完全自治的模式,农村自治组织中最高的权力机构为村民会议,村委会只是一个权力委托机构。所以在现今外部对其分权有两方面,一个是基层行政机关对其的分权,另一个是村党支部对其的分权;另一部分则是来自内部对其权力的划分,即来自于自治组织内部的村庄精英阶层对其的分权。本文通过内外两种分权理论对自治组织的权力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的对策。本文分为四个部分,重点在第三、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国内外自治理论的介绍结合我国村民自治进行分析;第二部分从宪政的角度对自治组织进行权力划分,研究权力来源并对权力来源中的选举权进行分析;第三部分通过博弈论对自治组织权力与内外其它权力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第四部分根据第三部分权力博弈分析出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希望能够通过本文的介绍,厘清自治组织权力的结构,并建立一种权力制约机制,完善村民自治中的民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