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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1日,北京市政府突然宣布,撤销原有的宣武区、崇文区,分别与西城区、东城区合并,成立新西城区和新东城区。此次并区消息一出,北京公众和媒体一片哗然。原因是,这样一个对百姓生活影响甚大的行政规划决策,从调整意见的提出到最后决策方案的出台,公众和媒体竟然毫不知情,成为政府“被决策”的对象。北京行政区划调整事件是公众参与在行政规划领域的“碰壁”。值得深思的是,这并不是一个偶然事件,政府在制定行政规划决策时漠视公众的参与权在我国已经屡屡发生。2005年,广州市撤销东山区、芳村区,分别与越秀区、荔湾区合并,组成新越秀区、新荔湾区,同时在原有旧区基础上增加南沙区和萝岗区,由于其调整方案的不公开,而引发了强烈的社会批评不可否认,政府做出的行政决策或许是基于对民生和大局的合理考量,但是有什么理由牺牲公民参与权呢?公众参与权面对政府决策权,是否真的微不足道?
我国是一个有着计划经济传统的国家,作为国家职能的规划在实践中应用十分广泛。上至全国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下至地方性建设规划,各个等级、各个领域的公共事务都在行政规划权的调控之下。可以说,行政规划遍及国民生活的各个领域。自2000年起规划领域由于拆迁引发的激烈财产纠纷,提醒了我们,公众参与不是微不足道的,行政规划中缺失公众参与最终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后果。
因此,在行政规划范围内研究公众参与,不仅具有理论上的意义,对解决现实问题也可以提供一定的帮助。本文首先从现实生活中的典型案例中提出了该案例中存在的两个公众参与问题,一是公众参与的主体不是利益相关人,二是公众参与的过程流于形式,没有实际意义。针对这两个问题,引发了对行政规划引入公众参与必要性的思考,以及对公众参与权是公民的权利还是权力的辨析,得出参与权具有权利和权力的双重属性的结论。
针对案例中存在的公众参与主体和形式的问题,本文进一步对公众参与行政规划的主体和形式进行了研究。公众参与的主体模式可以分为公众的个体参与和公众的组织性参与。在对两种主体模式进行比较分析之后,认为组织性参与弥补了个体参与分散、影响力小等诉求障碍带来的不足,能够将个人力量整个起来,在与政府博弈的过程中更具有优势;同时为公众参与主体在行政规划中的实现提供了三点建议,即促进组织性参与主体的法定化,确定相关利益群体主体地位,以及规范利益诉求的体现方式。
在参与形式上,分文将行政规划中的公众参与分为单向式参与和互动式参与进行阐释,在比较分析两种形式之后,认为互动参与要求在政府与公众之间、不同利益群体之间采取对话、讨论和协商的参与形式,更加能够体现民主的实际意义。本文认为,协商民主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公众参与,是一种兼具直接参与优势和互动参与的特殊模式,协商民主具有满足公民参与权在行政规划领域的行使,实现对行政规划权力的制衡,培养公民的民主文化的优势,应当成为我国行政规划中公众参与形式的发展方向。
本文在文章最后为确保协商民主在行政规划领域的实现提供一些思路。首先,应当采取信息公开、引入听证程序等方式保障公民的话语权;其次完善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为制约规划机关决策权提供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定以制约规划机关的决策权。最后,在行政规划决策遇到协商未果困境时,如何做出最后的决定仍然应当是政府的政策考量问题,即在协商无法产生结果时,间接民主的表达式解决困境的唯一选择。
本文的创新点在于联系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公众参与实例,从保障公民权利和制约公权力的宪政角度出发,总结相关的参与模式并进行比较分析,试图找出适合我国国情,能够在我国行政规划中实现公民权利的公众参与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