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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网络社交便利性的提升,网络社会中未能被正式规范惩罚,但又破坏社会一般规范和公序良俗、引发不良效应的偏差行为也有所增多。部分网络偏差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危害,但却存在一定的治安风险。一段时间以来,由网络偏差行为导致的民事侵权乃至刑事犯罪案件的数量都在日趋增多,因此,防范网络偏差行为及其所产生的治安风险显得尤为重要。这既属于社会治安秩序维护的“前端预防”一隅,也属于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的“虚拟”层面需要考虑的问题。网络偏差行为与一般的网络违法犯罪和网络失范行为不同,是指网络参与主体在网络社会中违背公序良俗、公共道德准则、一般社会规范和主流价值,又未达到可被正式法律惩罚的轻微不轨行为。网络偏差行为可被分为话语权导向型、利益导向型和社交导向型等类型,其发展趋势主要表现为负面效应扩大化、偏差群体同质化、偏差行为隐蔽化和内容信息低俗化。由于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不再是难以跨越与协调的虚实二元关系,而是能够直接、切实影响的关系,网络偏差行为的不良效应在线上、线下都不断凸显,并潜移默化地影响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其有可能引发的人身安全风险、财产安全风险、国家安全风险和社会管理风险等治安风险也已不容忽视。网络偏差行为引发治安风险的原因较为复杂,不能单纯地归咎于网络环境的匿名性、网络监管不足、网络社会非正式规范缺失等客观方面原因,网络参与主体的价值观念倾覆和冲突、道德失范、际缘关系淡化等主观方面原因也会导致网络治安风险的产生。同时,网络偏差行为从出现到引发治安问题并非是一步到位的,而是历经了“价值合理性偏差——规范正当性偏差——行为偏差”的演进过程。在治理方面,国外一些国家和地区为治理网络偏差行为、进行网络安全防控,建立了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注重基于新兴科技的安全治理,发展了网络协同治理和网络软约束模式,实行有针对性的分级管理等,对我国治理网络偏差行为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依照当前情形,针对网络偏差行为的治安风险防范对策应当包括:首先,保障常规化、制度化的正式控制。即完善法律建设并全面推进依法治网、推进网络治安风险预警建设、推进新兴科技与网络警务相融合。其次,要通过整合网络人际资本巩固非正式社会控制。即通过治安宣教培育网民的网络秩序认同感、强化网络安全共同体的社会规范和情感约束、鼓励网民参与网络安全协作、提升社交信任强化网络治安协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