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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是结合当前的法律规定对公平责任原则进行研究。公平责任原则在我国理论和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议,这首先源于立法上不明确,《侵权责任法》对公平责任原则既有一般性的规定,同时又规定了几条具体的适用情况,而这两者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后者是前者适用范围的解释,抑或仅仅是前者所包含范围中的几种情况?这点是不明确的,以致于对公平责任原则的讨论和争议长期存在。学者对于公平责任原则很多持否定态度,有人主张公平责任原则不是一个独立的归责原则,而只是一种损害分担规则,更多的人担心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会危害到法律的安全价值。支持者也主张严格限制适用。学者们对公平责任原则的争论主要是由于法学界一直没有去深入研究公平责任原则的精神内涵,没有去发掘能够支持公平责任原则的具体规则和理由,司法实践中对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也没有明确的尺度。相关理论学说都不成熟,导致公平责任原则在实践中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试图从理论层面对公平责任原则进行深入剖析,重新探讨公平责任原则的内涵、法理基础、性质以及在侵权法归责体系中的重要价值,在此基础上归纳出具体的适用条件和范围,以期对法律实践提供一点参考。 全文共分五个部分,首先介绍了公平责任原则的沿革以及在我国现行法上的规定、关于公平责任原则在我国侵权法归责体系中地位的争议,对否定公平责任原则的理由逐一进行了反驳,并从具有独立的适用领域、独立的价值、民法自治特性、中国独特的法律文化传统和侵权法的发展趋势等几个方面论证了公平责任原则作为一种独立的侵权归责原则的必要性。随后论述了公平责任原则的法理基础,认为公平责任原则是在自然法的影响下产生的。对于侵权行为法而言,个人自由与社会安全是需要权衡的一对矛盾,公平责任原则在价值衡量的过程中始终围绕的核心就是自然法的正义精神和理性精神。同时,社会利益、共同体的善和社会连带关系也是公平责任原则的重要基础。 本文的核心是第四部分,通过对现行法的分析发现,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以及研究公平责任原则的相关文献都主张将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进行严格限制,可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必然不断涌现出法律没有规定的新情况,这些情况不能等待法律不断修改一个一个地添加,公平责任原则作为一个归责原则,应该具有这样的功能,即通过对公平责任原则的内涵的类推解释可以涵盖符合该原则精神内核的所有案件。因此,本文经过分析,对公平责任原则定义为:对侵权损害的发生加害人不负过错责任,但如果免责又会发生不公平的结果,使严重的损害由受害人一方承担,在此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根据这个定义,将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分为以下几个类型: 1、轻微过失行为造成严重损害的。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的侵害行为虽然造成了重大损害,但因其主观过错程度较轻而酌情减轻其损害赔偿责任;二是行为人的侵害行为造成了严重损害,但其主观上的过错程度低于过错责任原则的过错标准,如果免责会对受害方不公,故仍应课以一定的责任,避免重大损失完全由受害方单独承担。 2、人性伦理之常情与社会基本安全的需要相冲突的。一是根据人性伦理之常情,法律对有过错的侵权行为予以一定程度的宽宥。具体而言有出于自保的本性而为的侵权行为,如紧急避险;情谊行为造成损害的;出于追求自身效益最大化的本性而为的侵权行为。二是为维护社会基本安全的需要,对某些没有过错的行为或人课以责任。具体而言,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已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包含潜在危险,但该潜在危险只有在偶发性外部因素的促成下才能转化为现实危险,或者损害的发生是一个概率的问题,这种情况,导致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该承担过错责任,无过错的,也应负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 3、受益人补偿义务。 4、有能力的一方多承担一些损失。 之后指出了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在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最后,本文的核心观点就是,公平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一样,代表着一种归责的理念,它的精神内涵所辐射的范围不是靠单个列举所能够穷尽的,符合该种理念的案件都应该适用之。可以根据案件性质把公平责任原则限制为几种大类别,即符合该类别的性质的所有案件都应该适用,而不是限制到具体的几种案件,那样就泯灭了公平责任原则真正的价值。我国侵权法的公平责任原则适用范围过于狭窄,而且没有类型化、系统化。本文对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进行了类型化、系统化的划分,使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明晰化,有利于公平责任原则被更恰当的理解,以促使公平责任原则的作用真正得以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