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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的基本理论的梳理入手,首先介绍了学界对于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的称谓,并对称谓与概念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简单的分析,紧接着介绍了关于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概念的几种观点及其背后的理论,并试图从最贴近中国实际又最符合刑法发展方向的角度对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的概念进行界定。在概念界定之后,本文对目前学界关于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与犯罪构成的关系的几种主要的观点分别进行了介绍并作简单评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应当将我国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进行改造并将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纳入其中的观点。由于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的“超法规性”,自然逃脱不了破坏罪刑法定原则的嫌疑,本文简要介绍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和价值的基础上对罪刑法定原则与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之间的张力进行了分析,从而得出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结论。形式理性和实质理性之间的张力使他们很难在刑法中实现平衡,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是对违法性进行实质评价的必然结果,是实质理性的逻辑延伸,但另一方面也起到了弥补实定法缺陷、促进形式理性的作用;解决了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存在的必要性问题,对于它价值的认知就显得顺理成章,本文认为,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的存在至少可以起到保障人权、促进实质公正以及维护法秩序统一的作用;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的实现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如何在理论上构建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的体系,第二个层次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运用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本文以德日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的实现模式为范本,提出了我国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体系化构建的基准——社会相当性,并以此为基础构建我国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的理论体系。接着本文介绍了德日等国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的司法实现方式,并对我国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在司法实践中实现的方式进行了简单地反思,进而提出了完善我国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司法实现方式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