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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计算机和通讯技术的发展,出现了国际互联网。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人类社会进一步信息化。以网络经济为特征的新经济,在中国迅速萌芽、发展,必将逐步成为主流经济。网络技术的开发和传播不仅仅是个技术问题,而且简直就是一场革命,是对传统社会经济结构和社会意识形态的一次冲击,改变了人们的行为方式和观念。但由此而来的问题就是高速的网络流通和信息传播市场的全球自由化。网络技术不仅对数据库、多媒体等数字作品的保护产生一定的影响,而且波及传统作品,冲击着传统的著作权法律制度。 不可否认,在1998年陈卫华诉成都电脑商情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之前,理论界对网络上数字化作品是不是原作品的问题存在争议,但人民法院的判决为网络作品正了名。数字化作品与传统作品的区别仅在于作品存在形式和载体的不同,作品的表现形式不会因数字化而有丝毫改变,也不会因数字化而丧失“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因此,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等介质上的网络信息,如具备作品实质要件的,应当构成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既然网络作品是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那么,网络著作权也应当纳入著作权法规的轨道。在这个方面,国际版权社会走在了立法的前沿,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0)于1996年缔结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提出了三个重要的概念:向公众传播权、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WIPO采用的方法是,通过WCT对《伯尔尼公约》“向公众传播权”作出新的解释,使该项权利成为一项涵盖范围极广的权利,其中包括了作品在网络 33<WP=39>上的传播。根据WCT第八条的规定,“向公众传播的权利”是指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应享有专用权,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获得这些作品。WPPT第十条和十四条就表演和录音制品也作了大体相同的规定。 在修订著作权法之前很长一段时间内,有些人说,关于作品数字化传输的著作权问题法律尚未作出规定,因此法律对网络作品无法予以保护。一些不法投机分子利用数字化作品复制简单、传输范围广泛等特点,在网络上大肆盗版侵权,他人的智力成果被随意剽窃、抄袭,以及未经许可使用,不付报酬,传统的著作权法受到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大挑战。显然,传统的著作权法与日益严重的网络版权侵权问题产生了深刻的矛盾,保护网络版权已势在必行。新著作权法中的网络传播权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提出来的。 2001年10月22日至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公布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并自即日起施行。这是对1991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著作权的第一次修改。此修改内容很多,涉及面广。原著作权法共有五十六条款,涉及修改、增加、删减的条款共达五十多处。此次修改广泛地吸收了国内外各方面意见,对于不符合《伯尼尔公约》等国际著作权条约的,特别是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知识产权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了必要修改,同时还充分考虑了网络环境对著作权保护所带来的新问题,有许多成功的立法经验,对网络版权的保护是非常有力的。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第十条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成为权利人享有的诸多权利中的一项重要权利。而对网络著作权限制(主要包括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及对网络作品的转载)方面立法规定的欠缺是新著作权法立法的不足之处. 每一次传播革命的出现,著作权法都会受到巨大挑战。国际互联网的出现,更对著作权法制度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而随着互联网给传播界 34<WP=40>带来的翻天覆地的变化,著作权法如何解决网络带来的权利保护的问题更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就从理论和现实出发,分四部分论述。 第一部分讨论著作权在网络环境下的一般理论。在本部分的论述中,笔者对于如何定位网络作品和传统作品的关系,作品数字化的行为定性给出了自己的看法,阐明了网络著作权的一般概念、特征及内容。 第二部分重点探讨了网络上著作权的侵权问题。首先探讨了网络传播权的概念以及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对于这项权利的明确规定。由此引出了合理使用、默示许可、强制许可和转载等网络传播权的限制。从国际和国内的现状出发,分析列举了现有的网络侵权行为的几种常见的类型及发展趋势。随后,从理论的角度分析了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 第三部分重点论述了网络邻接权的一般理论及其保护。随着MP3这种新的音乐格式的出现,网络邻接权方面的纠纷日益增多。网络邻接权的保护也日益被业界所重视。本部分首先论述了网络邻接权的一般理论,以及MP3这种新的音乐格式的技术原理。 随后以两个著名的MP3侵权案为切入点对如何解决网络邻接权保护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文章的第四部分就多媒体这种因特网上著作权保护的新客体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