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合法性构建问题研究--以N村老年协会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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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后,我国农村虽然形成了“乡政村治”的治理格局,但是村委会的“过度行政化”导致“村治”的实际效果不佳。促进农村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有利于实现乡村有效治理。在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的背景下,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是促进农村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切入点。
  本文以N村老年协会为例,其发展和参与乡村治理的过程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老年精英退休回乡,通过寻求村干部支持和加入村委会下设工作小组的方式,顺利获取行政合法性。第二阶段,老年协会成立,行政权威的认可保障其开展大范围的村庄活动;老年协会积极开展活动,参与村庄公共事务管理,为村庄发展寻求社会资源,获得了村民的普遍认可,顺利获取社会合法性。第三阶段,在村庄范围内已具备一定影响力的老年协会,进行登记注册,获取法律合法性。而后,老年协会与村委会积极互动,多方位深入参与乡村治理,为村委会提供行政工作服务和公共事务决策支持。第四阶段,老年协会在发展壮大过程中,由于基层干部对农村社会组织拥有充分政治合法性的认识不足而未能帮助协会有效解决领导人缺失危机,其发展面临瓶颈。
  农村社会组织能够有效参与乡村治理,在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从N村老年协会的合法性构建和参与治理过程来看,构建多重合法性是农村社会组织在乡村治理中有效发挥作用的关键。农村社会组织可以通过以下路径构建多重合法性:争取村委会的认可和支持,构建行政合法性,借助行政合法性获得参与村庄事务的机会;通过自身表现获取和扩大社会合法性;拥有一定影响力后再进行登记注册获取法律合法性。农村社会组织构建多重合法性有利于保障自身的生存环境和发展空间,为自身参与乡村治理获取多方资源。在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农村社会组织离不开基层干部的大力扶持,因此,需要维持基层干部对农村社会组织的“政治正确性”的高水平认识,保障组织在基层干部层面拥有充分的政治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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