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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在英美国家创设产生已有百余年的历史,在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时,由股东代替公司提起诉讼的一种特殊救济制度。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直至2005年10月27日修订的新《公司法》才首次引入该制度。必须承认,在股东派生诉讼的问题上,已经发表了相当数量的专著或者期刊分析的文章。但我们仍然有理由深入探讨这个冲突性和复杂性都很强的题目。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作为法律制度设计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它要作为一项能真正发挥其实际功效的诉讼法律制度,必然离不开具体而细致的规则和程序方面的考证和设计。本文通过详细研究中国中期期货案件,以一种实务和比较的视角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价值加以考量,对其制度设计进行反思和研究,最终试图对我国新《公司法》刚刚确立的这一法律制度的更加完善有所补益,以期使其更加具体化、更具操作性,从而更好地发挥其功能。本文以务实的理念和方法为统领,同时运用了系统分析、比较法研究、实证分析、法经济学分析等方法,以用辩证和严谨的逻辑思路完成了全文的案例分析和建构。本文共分为三个章节。第一章是关于中国中期期货案件和股东代表诉讼的简单概述。文章首先介绍了中国中期期货案件的来龙去脉,引出股东派生诉讼这个概念,然后界定了股东派生诉讼的概念和特征,再对其赖以存在的法理基础和制度的功能进行了分析,最后对其产生和推广的历史发展进行了简单的论述。第二章结合中国中期期货案件,分析股东派生诉讼核心内容的境内外的考察,对派生诉讼制度进行法视角的透析。从派生诉讼法律关系的原告资格、被告资格、前置程序、诉讼费用补偿和诉讼防御等五个方面加以深入解析。第三章是集中于股东代表诉讼的本土化分析。该部分在案例分析的基础上,介绍了我国股东代表诉讼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并从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资格、被告资格、激励机制和制约机制的角度出发,提出笔者在此方面的完善现行立法的建议,以期提高股东代表诉讼的实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