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当今社会竞争加剧,精神疾患已成为社会最突出的问题之一。精神病人的社会危险性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我国1997年《刑法》规定的强制医疗对解决精神病人危害社会问题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因其规定的原则性而不具可操作性。地方立法的出台,虽然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无法可依的局面,但也带来了行政性太强、适用标准混乱等一系列问题。因此,从规定强制医疗的现行法律法规入手,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具体制度予以解构,剖析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从强制医疗适用的实体和程序设计层面提出完善建议,显得至关重要。本文主要包括四章。第一章通过对两则强制医疗典型事件进行分析从而提出问题,揭示我国强制医疗该收治不收治、不该收治乱收治的混乱现状,并分析其原因,揭示强制医疗存在行政性太强、适用标准和程序模糊、无司法介入、无救济途径、国家经费投入过少等问题。第二章对强制医疗立法及研究现状进行介绍,首先介绍了强制医疗目前的研究现状,接着对几个关键问题如强制医疗的性质、国内外立法实践进行介绍,同时提出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以期后面的研究能在此基础上进行,并进一步拔高。第三章、第四章是本文的重点。第三章通过对我国有关强制医疗的现行法律法规进行解读,对地方性立法规定的强制医疗适用模式进行分类研究,从强制医疗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决定机关、收治程序和解除条件等方面深入讨论,对我国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予以解构,为后文的完善措施打下基础。第四章是强制医疗的制度完善。在对强制医疗制度进行解构的基础上,本章针对上文提出的一系列问题,从强制医疗适用的实体要件、程序要件、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