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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首例依据忠诚契约被判赔偿后,忠诚契约有无效力问题引起了学界的热烈讨论。不赞同忠诚契约有效的学者更多的从伦理、道德的角度出发否定其效力;赞同其有效的学者从民事契约的角度出发,分析其属于民事领域的意思自治范畴,肯定其具有法律拘束力。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重要的是法律固有的缺陷---滞后性。我国婚姻法也仅仅在总则第四条中宽泛的规定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没有具体规定违反的法律后果,而且在婚姻法分则规定的所有导致离婚的法定过错当中,没有把通奸这种行为纳入调整的范围。正是由于法律的此种缺失,导致了忠诚契约效力的不确定,以致引起了广泛的争论。目前研究忠诚契约效力的著述较少,大部分文章是属于一些评论性。也是在这种大背景下,作者选定了此问题来作为硕士论文进行研究,作者的目的不是对忠诚契约的效力做盖棺定论,而是从不同的角度来分析、肯定忠诚契约的效力,以期待能给将来的立法工作带来一定的参考。本文采用了案例和理论相结合的研究方法,首先从社会出现的案例入手,说明同样的案子在不同的法院有着不同的判决,接着作者再从理论上探讨忠诚契约是否应该有效的问题,最后又回到了对案例的评析,形成首尾呼应。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约四万字,正文共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作者从案例入手,着重介绍对于类似案件的不同判决,从而引出问题所在:夫妻忠诚契约效力的效力问题。然后介绍关于学界两种不同学说的争论及其各自的理论依据。第二部分主要是对两种不同理论学说的评析,通过评析指出两种学说的各自缺陷,即都没有能够真正解释清楚忠诚契约的效力问题,这说明对于忠诚契约必须从更深层次上论述其效力。第三部分主要是分析婚姻的契约性本质,婚姻符合契约关于合意与交换的要求,并且契约最核心的平等、自由和正义理念。只有解决了婚姻的本质是不是契约,才能在接下来讨论在夫妻关系中出现的忠诚契约是不是有效的问题。第四部分论述忠诚契约的效力。首先笔者从理论上和法律的规定上正面论述忠诚契约有效的原因是符合婚姻契约的本质以及忠诚契约中财产性约定有法律的支撑。然后再从反面论述不应当否定忠诚契约的效力。接着笔者分析忠诚契约的特殊性,它不是一般的契约,不能对其进行简单的分析,最后得出其有效的结论,这也和前文的第一、第二部分相呼应。第五部分着重对上海市闵行区法院的判决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进行评析,指出承认忠诚契约有效性对于婚姻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