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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颁布的地方性乃至国家更重要的部分法律法规中,在词语运用、语法规范、标点符号、逻辑结构等各方面显现的问题并非少数。关于立法语言,以往的研究大都针对国家重点“大法”,角度与层面主要体现在立法语言的各层次结构规律及特殊的立法句式和表述现象、法律文本的翻译等方面,即便有涉及到立法技术,但对立法语言失范问题研究也甚是稀少,尤其是地方性法律法规。论文第二章以陆俭明先生、李振宇先生、潘庆云先生等语言学家对于立法语言的研究理论为基础,结合法学意义对立法语言进行描述。关于“立法语言”和“立法技术”的定义,采用潘庆云先生的观点:把用于立法的语言称为“立法语言”;把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的专用技术敲定为“立法技术”。“立法语言”与“法律语言”的关系,按照刘红婴和汤啸天的观点,把法律语言划为立法语言和司法语言。由此可见,立法语言是法律语言的一个分支。论文第三章立足于立法技术,搜集整理相当数量的大连市地方法律法规,并对其做客观的描写;虽从具体的法律法规出发,但不止于数据和案例的整理,而是以定性研究作为最终的目标。在系统观察和分析立法语言各层次的失范现象基础上,将立法语言的失范分为语言规则失范和语言风格失范两个层级,重点考查的是大连市立法语言规则失范现象,即对词汇方面、语法方面、逻辑方面、标点符号等方面出现的问题进行量化纠错。论文第四章对立法语言失范的危害、原因、对策等问题进行分析。语言规则层次的失范较明显,问题多且不易被重视,通过提高立法者素质和改进立法过程等手段可得到相应改变。语言风格层的失范相对隐蔽,且有些问题是由立法语言本身的内在矛盾决定的,所引起的失范问题难以及时、完全消除。笔者知识结构单薄,对立法语言失范问题提出的建议是肤浅的。不过,本文立足于立法技术,详实地分析大连市部分立法语料,一定程度上为大连市立法语言失范研究提供具体实践参照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