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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制度是一种古老而又仍具时代性的制度。说它古老,是因为它历史悠久,在中国它最早现身于《尚书·舜典》中“怙终贼刑”的规定之中;在国外,累犯制度可追溯至古罗马法中重新犯罪加重的规定之中;说它时新,是因为自从累犯制度或累犯思想产生以来这一直长盛不衰,都是古今中外历朝历代刑法中的“宠儿”而备受关注,并且在各个时代,各个国家对累犯的规定都不尽相同,有时甚至差异颇大,因此,从这一点来看,累犯制度是一项法理上争议颇多,法制上变化较大的制度。目前,国内外对累犯制度的研究很多,各种学说争论的相当激烈。笔者试图在综合国内外对累犯制度研究的基础之上,着重论证我国的累犯制度,并对我国的累犯立法提出自己的立法建议。笔者认为,我国当前的累犯制度太过笼统,司法操作性不强,尤其对累犯的量刑极难把握,容易造成同罪异罚、出入人罪,为改变这一状况,笔者根据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以及犯罪人人身危险性大小把累犯进一步细化为一般累犯、危险累犯、特别危险累犯三种。一般累犯即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又故意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前后罪为不同种罪的;危险累犯即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10年之内又故意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前后罪为同种罪的;特别危险累犯即故意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或者恐怖组织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以上犯罪的。对这三种累犯在量刑上、行刑上区别对待;同时增设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把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恐怖组织罪列入特别危险累犯的范围,与危害国家安全罪并列,特别予以预防;笔者还建议引入美国的“三击出局”法案,以彻底预防那些人身危险性极大的犯罪分子,使之与社会彻底隔离;最后笔者还建议增设三种虽然是犯罪但不按累犯对待的例外情况即:一是行为人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而实行过当构成犯罪的;二是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三是共同犯罪中的胁从犯;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累犯概述。着重论述累犯的概念、分类和中外累犯制度的发展简史。第二章:设立累犯制度的理论依据。着重评析当前流行的三种学说即主观恶性说、社会危害性说和人身危险性说。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设立累犯制度的理论依据是社会危害性基础上的人身危险性。第三章:累犯的构成要件。仍以我国的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的构成要件为依托,在新的累犯分类即一般累犯、危险累犯和特别危险累犯的基础上重新定位三种累犯的构成要件。第三章:累犯的处罚原则。分为国外对累犯的处罚原则和我国对累犯的处罚原则,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笔者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