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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司法制度中,上下级法院的关系一直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说它悬而未决,既包括立法上缺乏明确、系统的界定,也包括实践中种种有违司法规律的做法和现象。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法院的上下级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是至于何谓“监督”以及如何监督、上下级法院除了审判上的审级关系外是否还存在其他关系等问题都未明确,理论上也是认识不一;实践中,由于长期受行政管理模式的影响,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异化为事实上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在中国司法改革中,上下级法院关系也是一个“剪不断、理还乱”的难题:行政化和地方化、垂直领导和地方法院自治、案件请示和审级独立、提前介入和独立审判、司法审判和司法行政,各类问题组合交织在一起,凸显了改革的困境,同时也蕴含着改革的机遇。虽然学者和公众对于上下级法院之间的案件请示、个案批复等现象诟病已久,但除了将这这类现象归责于“司法行政化”、司法不独立之外,似乎很难提出行之有效的对策。针对这一现状,笔者思考的是,上下级法院关系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建构不同审级法院关系的原理、基本功能和实现条件是什么?在社会转型时期,面对当下的司法实践困境,上下级法院关系改革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操作性又是什么?为此,本文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为指导,运用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规范分析方法、结构分析方法等多种研究方法,试图阐释上下级法院关系的一般理论,力图能够为上下级法院关系改革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运作提供一个基础支点,以期丰富上下级法院关系改革的理论研究,推进法院制度改革的理论合理性和实践可操作性。按照这一写作思路,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划分上下级法院的功能和一般技术原理。本章主要探讨划分不同审级法院的原理、功能和实现条件,为后文的分析提供一个基本的理论分析起点。司法等级制度是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构皆以保障司法正确性、统一性、权威性、正当性等价值目标为基础。美国、德国、法国等域外国家的不同审级法院关系之建构和司法司法实践表明,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双向制约、不同法院职能分层、案件问题和事实问题分离、最高法院排除对事实问题的考虑、不同审级法院相互独立等因素对于司法等级制度实现以上价值目标至关重要。第二章:中国上下级法院关系存在的问题及危害。本章围绕中国上下级法院关系在制度设置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缺陷进行分析和讨论,归纳了若干种上下级法院关系异化问题的表现。举其大者:不同审级法院未能实现职能分层、不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审级关系和审判监督行政化等等。这些问题严重地影响了审级制度功能的实现,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第三章:中国上下级法院关系异化的原因。人类社会的发展经验告诉我们,在理解当下、塑造未来之前,必须先认识过去,要想规范上下级法院关系也要理解上下级法院的结构是如何形成的。本章从历史路径的依赖、司法功能的一元化、司法规律认识的缺位和现实原因等四个方面,对今天中国上下级法院关系异化的成因进行简要分析。第四章:改革中国上下级法院关系的建议。当前上下级法院关系的制度重构需要对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素给予足够的注意:一是法院的去行政化。法院的行政化使法院主动或被动卷入了行政系统,使得行政化的“上下级”关系取代了不同法院的“审级”关系;二是重构法院的人事财政制度。弱化上下级法院在审判业务之外的司法行政关系,是上下级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制度保障;三是合理划分司法法院的职能:基层法院负责初审大部分案件,中级法院负责审理二审案件和部分初审案件,高级法院进行审判指导和再审案件,最高法院仅负责审理具有普遍法律意义的案件。本文认为,在上下级法院关系的改革乃至整个司法改革过程中,作为我国最高审审判机关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将自己的职能定位于改革公共政策法院,强化其权力制约功能,弱化其司法行政和纠纷解决功能,并且其自身的改革可以具有牵动整个法院体系改革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