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中国经济迅速发展,我国的汽车工业有了显著的发展,汽车时代已经一步一步走进中国人的生活,我国已经成为了世界上最大的汽车消费国。但是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汽车召回事件出现在人们的视野当中。美国、日本、英国等先进国家率先建立了缺陷汽车召回制度。2004年,我国颁布了《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填补了我国汽车缺陷召回制度的空白,这是我国建立缺陷召回制度跨出的实质性一步,但是缺陷汽车召回制度仍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相比欧美国家的汽车消费者,我国消费者在面对国外缺陷汽车产品问题时,总是受到不公平的待遇。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我国的汽车召回制度不够成熟。至今为止,我国的汽车召回制度还处于初期探索阶段。但是美国经过几十年的探索与实践,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备和健全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体系。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本文运用比较研究法,在对我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基本概念进行介绍的基础上,通过与美国的汽车召回制度的比较,结合美国的先进经验,总结了我国召回制度目前不够完善的地方,并提出了有待改进的建议。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论外一共分为三大部分。首先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相关概念、以及其他制度的区别进行了一个概述,在此基础上,对中美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然后对我国的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不足和必要性进行了探讨,最后借鉴美国成熟的经验,对我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第一部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概述。首先对缺陷召回制度相关概念进行分析,并和其他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相比较,通过详细的比较,有利于我们准确把握汽车缺陷召回制度;第二部分分析了美国与我国汽车召回的现状,有利于我们对中美缺陷召回现状有个准确地认识;第三部分首先对中美缺陷汽车召回制度进行了比较,对比了两国在召回立法上的不同点,同时,对比了召回模式、召回对象、召回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问题的不同内容。其次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分析我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不足,并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必要性进行了系统的分析,进而借鉴美国先进的汽车召回制度经验,分别从完善我国现有的缺陷汽车召回法律法规,制定专门的缺陷汽车召回法,并在完善我国汽车召回程序、模式上、缺陷认证上作出详细阐述,力图完善我国的缺陷汽车召回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