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就人性的根源层面而论,腐败源于人的自私和贪婪,是人类社会的永恒话题之一。尽管腐败问题古已有之,但为了清楚地认识此问题并从法理学层面思考现代中国的腐败问题及其法律医治。翻检过往学术研究,可以发现以往学者探究腐败问题往往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其一,从伦理学层面,将腐败视为人性贪婪的一种必然的可能性,此种研究尽管抓住了腐败问题的根源,然而,未能够考虑到现代社会中腐败问题的新特点;其二,从政治哲学层面,将腐败视为权力扩张性的一种必然结果,此种研究虽然抓住了腐败的核心问题,但是权力时时刻刻存在并发挥着自身的功能,现代社会尤其是一个泛权力化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腐败又呈现出怎样的特点,这是此种讨论所忽视的;其三,从经济学层面,将腐败问题视做一种权力寻租现象,尽管此种探讨发现了腐败与“交易”之间的关系,但是已有研究指出此种路径的研究窄化了腐败问题。既然上述三种研究模式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与不足,那么选择一种恰当的研究方式将有助于该问题的研究。现代社会是一个权利本位的社会,同样是一个法治社会。或许基于此种考虑,选择从法理学层面,尤其是在现代社会背景下,对腐败问题作出法理反思或许是一种相对恰当的研究路径。从法理的视角探讨腐败问题,说到底就是探究权利、义务、权力、利益、规范以及它们共同作用下的人的问题。通过考察现代社会权利本位对义务本位的突破,权利又是如何同利益相混同,以及权利泛化如何导致了权力的泛化,并且权利与权力的泛化是如何改变传统社会“权力制约权力”的结构,改变之后的“权力—权利—权力”结构对腐败与反腐败问题又有着怎样的影响,最后回答为何在某种程度上现代社会腐败问题的更加严重而且更加难以治理。通过此种研究,进一步分析我国腐败问题与反腐败法律体系存在着的问题,探究我国腐败特点与社会转型过程中诸多因素关联性,并指出如何医治我国的腐败问题,为我国反腐败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给出相应的学理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