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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同隐私的保护问题,国内外相关的研究文献鲜有论及,保护共同隐私却是保护自然人隐私权的一个重要方面。现实生活中对共同隐私的侵犯频频发生,呼唤着法律为涉及共同隐私的法律纠纷提出解决机制。因此,加强对共同隐私保护问题的理论研究,对丰富隐私权保护的理论研究、完善我国相关立法、帮助人民法院妥善处理相关案件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共同隐私作为研究对象,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内容简述如下:第一部分:共同隐私的概念及类型。首先对共同隐私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区分共同隐私、隐私、隐私权三者的不同,指出共同隐私作为隐私的一部分,是以某种社会现象的方式存在的,经过法律的调整成为一种法律关系。共同隐私不是权利,共同隐私与隐私的显著区别在于其“共同性”。接着分析得出共同隐私是一种人格利益准公有的法律现象,每个相关主体对其共同隐私享有的是一个独立的隐私权。最后将共同隐私分为三大类,即家庭隐私、其他社会关系当事人间的共同隐私、与死者相关的共同隐私。文章特别提出与死者相关的共同隐私的问题,探索当死者的共同隐私遭遇侵犯时是否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救济、如何救济。第二部分:共同隐私的权利冲突。共同隐私外部权利冲突主要表现为大众和特殊主体对共同隐私的知情权与共同隐私主体隐私权之间的冲突。内部冲突包括共同隐私主体间公开权与维护权的冲突、自决权冲突以及知情权冲突。本部分将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一些矛盾用共同隐私的权利冲突做出解释,并探索解决的方案。第三部分:侵害共同隐私的行为及其认定。本部分着重剖析侵害共同隐私的行为,将其分为单方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单方侵权行为是指侵权行为人为一人的情形,其构成要件与一般的侵害隐私权的构成要件无异,包括主观过错、违法行为、因果关系、损害事实。共同侵权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侵害共同隐私的情形,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共同侵权行为除了要有加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和过错之外,还要有一些特殊的要件,即主体复数性,意思联络、共同过失或行为关联,结果的统一性。该部分对侵害共同隐私的行为要件进行分析,为确认该类侵权行为提供法理支持。第四部分:共同隐私的法律保护。本部分首先论及现行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现状指当李健吾对二三十年代的中国现实主流游离不定而找不到实际归宿之时,1931年,他靠着父执辈和亲朋好友的帮忙得以成功出国。在法国留学的两年时间里,一方面,他日夜研读福楼拜、莫里哀、司汤达等人的作品,外国文艺思潮的影响使他超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