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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以来,社会生活经历了深刻变革,利益转型期带来了一些群体的、大规模的纠纷,即现代型纠纷,但是由于立法的不足、人们权益意识的不甚觉醒,使社会公共利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现代型诉讼以不同于传统民事诉讼的特征、结构、功能展示在世人面前,其更适合在协同主义的诉讼模式下存在并发挥作用,对传统民诉法的原告资格理论、诉讼证据理论、诉讼功能等产生了巨大的冲击。现代型诉讼的概念被大多数国家接受,只是称谓和侧重点所不同。英美法系以美国的集团诉讼和英国的代表诉讼为代表,大陆法系则以德国的团体诉讼和日本的选定代表人诉讼为代表,通过比较分析两大法系的不同运行机制,以期对我国的现代型民事诉讼构建有借鉴意义。就我国而言,对群体诉讼、公益诉讼等相近理论的探讨可谓百花齐放,现代型诉讼与其有交集却又不完全重合。因此,厘清现代型诉讼的界限,并结合我国的现状分析我国的现代型纠纷的类型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现代型民事诉讼在理论、立法、司法实践中的现状,总结出存在的问题。我国目前涉及到重大权利型的现代型纠纷还占一定比重,由于当事人不会轻易放弃权利救济,完善我国现存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并构建示范诉讼机制比较合适;其次,小额多数权利型纠纷作为一种不断扩大的形式,笔者主张有限制的引进美国的集团诉讼和德国的团体不作为诉讼制度,以期对以后的实践慢慢发挥更大的作用;最后,对于最高层次的涉及纯粹公益的现代型纠纷,建议构建由检察机关和公民个人提起诉讼的制度。当然不一定立竿见影,各部分有轻重缓急,先后顺序,是一个逐步放开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