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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了“买卖不破租赁”制度,然而对该概念却存在诸多争议,中国与德国同属大陆法系,德国民法典堪称大陆法系的经典之作,针对“买卖不破租赁”,德国民法典有着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本论文通过介绍德国民法典之“买卖不破租赁”制度的罗马法来源,价值考量等等,为我国以后民法典的制定以及完善提供充分真实的素材,同时能够为解决现实生活中房屋租赁领域出现的问题提供具体有效的法律依据。文章首先对“买卖不破租赁”这一在德国民法典中存有百年之久的制度来源进行了介绍,虽然该制度难以理解并且德国民法学者也考虑过利用其它制度进行替换,但是最终为了对承租人利益进行系统的保障,德国民法学者仍然选择了该制度。接着,文章对德国民法典第566条、566a条、566b条、566c条、566d条、566e条及各条款之间的关系分别进行了阐述。566条中采纳的第三人概括承受出租人权利义务的观点,从而进入到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之中。制度产生的历史通常是与该制度的目的紧密联系在一起,比如罗马法的“买卖破租赁”以及德国法的“买卖不破租赁”制度。罗马法中,虽然一直强调所有权的保障,但是为了解决由此引起的诸多社会问题,其针对承租人的租赁权也规定了一些保障措施。而德国法强调保护承租人,但是也并非仅仅强调对承租人提供法律保障,其中也有许多措施是为了平衡出租人,承租人以及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比如在承租人预交租金的情况下,其规定仅仅以承租人知悉所有权转移所在日历月,或者其在该日历月15日以后知晓所有权转移的,则以该法律行为涉及的次历月为限。同时,在德国法中,也需要注意整个法律体系之间为了解决某一问题各个法条之间的紧密配合。比如,德国民法典第556b条至556d条的制度结构同德国民法典第406条是相关联的,而其保护范围则与德国民法典第1124条与1125条相对应。本文对德国民法典有关“买卖不破租赁”制度的相关法条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解释及其法律目的分析,笔者希望能够为我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买卖不破租赁”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借鉴。出租人出租租赁物需要有合法的权源,此种情形,将会产生以下积极功能:明确租赁关系;通过查证等便能够明确是否为善意之第三人;缩短纠纷解决时效,节约资源等等。在针对德国民法典借鉴的同时,笔者自己提出建议,希望能够更好的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德国民法典中针对善意承租人也有相关规定,而在中国的法律中并没有相应的规定。承租人在此种情形下可能会将租金支付给非权利人,从而导致自身以及权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根据德国民法典的规定,此种情况下是可以取消的,而且如果承租人并未被通知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出租人与第三人对于承租人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国法律中并没有善意承租人的相关规定,此处自然可以借鉴。现实生活错综复杂,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我们需要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形,并对此作出细致的规定,如果立法者自己都无法解释法规之间的联系,可能我们在利用法律处理生活之中的纠纷时会更加艰难。整个中国法律之中针对“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少之又少,概念中存在许多模糊不清的地方,笔者认为,对于“买卖”、“破”以及“租赁权”的问题规定不甚明朗。同时针对租赁期间的问题,租赁物范围的问题,预收租金的问题等等,均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具体适用法律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太多的障碍。本文通过阐述笔者自己对相应问题的看法,得出了“转让不对抗租赁”的结论以及自己的一些其它观点。本文主要采用对法律法规实证分析的方法,历史分析的方法,比较分析的方法以及案例分析的方法。力求为“买卖不破租赁”制度的完善作出一点自己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