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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登记,就是指真正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物权归属等事项存有异议而提起的登记,并将该异议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加以记载的过程。2007年3月1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19条异议登记的规定在我国民法立法史上是填补空白的创举,在保护不动产真实权利人的利益和保护交易安全的平衡方面迈出了关键的一步。但是我们也应看到我国关于异议登记制度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物权法》对其规定比较笼统,(比如并未明确异议登记的效力、异议登记的消灭情形、异议登记后诉讼程序的选择等问题)不利于实际操作。本文通过利用法律解释、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对异议登记制度进行全面分析,以期能够对我国异议登记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建议。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异议登记制度的概述。在对异议登记进行定义的基础上,对其制度功能进行分析,从而力证了异议登记制度设立的必要性。同时为了避免混淆,将异议登记与预告登记制度、更正登记制度、财产保全制度的关系进行了区别,以便更好的把握异议登记制度。第二部分是异议登记制度的比较法研究。异议登记制度起源于普鲁士,在《德国民法典》中被正式确立,后被日本、瑞士等国所吸纳,成为一项重要的制度。本章主要对大陆法系等国家的异议登记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借鉴国外的相关先进立法,建立起适合我国的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第三部分是异议登记的制度构造。本章主要通过对异议登记的发生原因、申请程序、法律效力、异议登记后诉讼程序的选择、异议登记的消灭和异议不成立时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探讨,深入分析了异议登记这一全新的制度。由于我国《物权法》回避了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笔者着重讨论的核心问题是异议登记对登记公信力的阻断方式的选择。第四部分是对我国《物权法》中异议登记制度的评析。本章一方面充分肯定了《物权法》中的异议登记制度,另一方面也论证了该制度在立法和实践上存在的不足与缺陷。笔者针对我国《物权法》对异议登记制度的立法设计的不足,在借鉴外国立法及制度设计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法律适用中的实际情况,进行理论论证和可行性分析,提出完善我国异议登记制度的立法建议。笔者相信通过以后陆续出台的司法解释和《不动产登记法》的制定,异议登记制度一定会不断的发展和完善。